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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世界工程建設市場環境快速的變遷,通過國際聯營體進入海外市場并承攬工程,成為全球建筑企業的一大趨勢。通過聯營體,建筑企業可以分享彼此的資源、分擔責任義務,從而共同應對風險,完成一致或者不一致的目標。在整個國際建設市場,尤其對于大型工程項目而言,聯營體已經成為項目組織形式的主流之一。然而聯營體的組織結構較為復雜,所涉及到的管理難度遠超一般工程項目。在各種不同的管理問題當中,組織治理結構的選擇,對于聯營體是否成功有著非常深遠的影響。

  聯營體和聯營體組織治理結構類型

  聯營體是廣義的策略聯盟方式之一,主要是引進企業整合的觀念,其目的是以聯盟為手段,藉以獲得技術、能力、風險分攤和市場銷售,并利用技術合作、共同開發、委托生產、銷售或合資等方式相互合作,但仍維持其本身之獨立性。

  對于建筑企業的國際聯營體,有兩個基本的組織形式,分別是共同管理的聯營體,以及分工管理的聯營體。共同管理型式的聯合承攬,其特性為所有伙伴依據合約簽訂股份比例,依此比例,共同分享利潤與分擔風險;聯營體管理團隊所下達的重大決定,必需經由所有伙伴的同意;如有溝通、協調之需求,必需傳達至聯營體組織的每一階層。

  相反的,分工管理型式的聯營體其特征為:伙伴各自負擔施工范圍與財務收支;伙伴所做的決策,不需經由其它伙伴的同意;如有溝通、協調之需求,只限于聯營體組織的高層主管。在工程業界實際運用時,其組織治理結構通常介于這兩種管理形式之間,亦即較傾向共同管理聯營體形式,或較傾向分工管理聯營體型式。

  組織治理結構之選擇原則

  影響建筑企業聯營體之組織治理結構的四個主要因素,分別為“公司文化差異”,“信任”,“采購自主權”以及“學習動機”。本文試圖通過臺灣高鐵為例得出如下聯營體治理結構選擇原則:

  在聯營體中,伙伴彼此存在較大的公司文化差異時,聯營體傾向采取分工管理形式;在聯營體中,伙伴彼此存在較小的公司文化差異時,聯營體則傾向采取共同管理形式。

  在聯營體中,伙伴彼此存在較大的信任感時,聯營體傾向采取共同管理形式;在聯營體中,伙伴彼此存在較小的信任感時,聯營體則傾向采取分工管理形式。

  在聯營體中,伙伴對采購自主權有較高的需求時,聯營體則傾向采取分工管理形式;在聯營體中,伙伴對采購自主權需求不高時,聯營體則傾向采取共同管理形式。

  在聯營體中,伙伴具備較強烈的學習動機時,聯營體則傾向采取共同管理形式;在聯營體中,伙伴的學習動機較不強烈時,聯營體則傾向采取分工管理形式。

  案例背景

  臺灣高鐵是臺灣最大的交通運輸建設工程項目群,亦是臺灣發展BOT(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劃之一,該計劃總工程金額高達150億美元,堪稱目前世界上規模最大的BOT工程項目。由于該項目時程急迫、工程規模龐大,臺灣高鐵公司在執行策略上,必須引進國際性先進之工程管理技術與經驗,以構建國際性工程體系,邀請國際知名工程團隊,結合國內績優建筑企業以聯營體方式投標。臺灣高鐵共有12個土建標合約,這12個土建標,共分8組聯營體團隊。

  臺灣高鐵8組聯營體負責12個土建工程標合約,但不包括軌道與車站。12個土建工程標合約金額約53億美元。表1概括了各個聯營體的合約資本資料,包括合約金額、股權比例、伙伴公司以及治理結構。在8個聯營體當中,6個采用共同管理形式,2個采用分工管理形式的聯營體。

  表1各聯營體基本信息

各聯營體基本信息 

案例分析

  表2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表2則反映了這八個聯營體對于各自治理結構選擇的實際理由,其當然未必和本文提出的選擇原則一致。

  表3給出了每個案例針對4個選擇因素的實際情況以及其聯營體執行效果。其中有四個案例證明了聯營體之所以成功,是因為符合了本文提出的選擇原則。四個案例分別是C210/C215聯營體,C260/270聯營體, C291/296 聯營體, 與C295 聯營體。

 表3  對選擇原則的評估

對選擇原則的評估

  a(共):評估為共同管理;(分):評估為分工管理;中為中等程度,既不屬于共同管理,也不屬于分工管理。

此外,C250和 C280聯營體案例中,參與放在組成聯營體不久之后,將事前的治理結構(不符合本文原則),在事后改變為另一類型(符合本文原則)。幸好及時轉換治理結構型態,讓最后的結果也是令人滿意的。

  最值得一提的是C230/C240 聯營體。在此案例中,韓國現代為牽頭公司,中麟營造為臺灣當地的廠商。這一聯營體的合作并不順暢,大約在項目進行一年之后,中麟就退出聯營體。

  早在組成聯合體之時,雙方都有著強烈的學習動機,韓國現代熱切的希望學習臺灣的文化、管理模式,以及了解當地協力廠商的信息。在合作的第一年期間,許多韓國現代的員工,都跟著中麟的領導學習熟悉臺灣的采購發包作業模式;中麟在臺灣算是中型的建筑企業公司,因此中麟希望從中獲得更多的隧道開挖的技術與經驗。韓國現代認為伙伴雙方都是東方人,有著傳統的思想,應該都在意商譽,因此韓國現代事先認為公司文化差異不大,所以這一聯營體采用共同管理模式。

  然而,中麟營造卻非常在意采購自主權,因而造成雙方在采購決策,需要花很多的心力溝通協調。韓國現代采用任務導向的管理模式,然而中麟卻傾向個人主義;當項目時程過于緊張甚至延遲,韓國現代視加班為理所當然,但中麟的員工卻是下班時間一到即刻離開,這樣的公司文化差異,導致很多抱怨的聲音,造成雙方伙伴極大的沖突。如此的公司文化差異再加上采購協商不順暢,讓彼此不信任的情況雪上加霜,導致一年后中麟離開該聯營體。如果當初這一團隊選擇分工管理方式,最后的結果或許就不是如此。該案例從反面支持了本文提出的選擇原則。

  表3中最后一個C220 聯營體案例無法與“治理結構的選擇”、“聯營體成功與否”緊密的關聯,實乃因為當地廠商-九泰、國開紛紛倒閉,而非因為治理結構造成。

  因此綜合上述所有的證據顯示,本文提出的治理機構選擇原則是正確可靠的。

  本文提出影響營造業聯合承攬組織治理結構的四個主要因素分別為“公司文化差異”“信任”“采購自主性”以及“學習動機”,依此建立了四個選擇原則:在聯營體中,伙伴彼此存在較大的公司文化差異時,聯營體傾向采取分工管理形式;在聯營體中,伙伴彼此存在較大的信任感時,聯營體傾向采取共同管理形式;在聯營體中,伙伴對采購自主權有較高的需求時,聯營體則傾向采取分工管理形式;在聯營體中,伙伴具備較強烈的學習動機時,聯營體則傾向采取共同管理形式。臺灣高鐵項目這些選擇原則提供了例證。

陳 傳

陳 傳

陳傳:清華大學工學學士學位;新加坡國立大學工學碩士學位;美國賓西法尼亞州立大學建設管理哲學博士學位;2011年在墨爾本大學獲得應用金融碩士學位。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會員。曾在清華大學、墨爾本大學任教。另外擔任世界經濟論壇(達沃斯)工程與建設分部顧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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