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建筑市場亂象叢生,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通過參與修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印發的《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送審稿)》和《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之后,深刻認識到,我國建筑市場之所以亂象叢生、有令不止、積重難返,關鍵在于法律的缺失、誠信的缺失、制度的缺失。
一部建筑法,充其量只是“房屋建筑法”,并且法律條文都是以規范建筑施工企業行為為主的。在同一建筑市場體系中,如果不對投資業主行為進行規范,那么惡意拖欠工程款就會屢禁不止;項目開發之初,資金就嚴重不足,要求施工企業貸款墊資承接任務是司空見慣的事,但是當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民工工資發不出的時候,企業墊了資建設工程,還要再為業主籌錢為農民工發放工資,否則就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這顯然有失公平。
如果按照國際慣例,專門有法律條文規定,承包方在簽訂合同后必須有履約擔保的同時,發包方對等的也應有提供工程款支付的擔保,就可以避免年復一年的“雙清”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現在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者要承擔刑事責任,惡意拖欠工程款則逍遙法外。一直以來以規范建筑市場行為的建筑法總說要重新修改,但“總聽樓板響,不見人下來”,近年的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僅就個別條款進行了修訂,為的是建筑業的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接軌,沒有觸及任何規范建筑市場呼聲很高的熱點問題和難點問題。
建筑行業從業人員4000多萬人,迫切需要一部公平、公正的大法,來同時規范在同一建筑市場環境中的投資業主、設計單位、建設施工企業、監理單位、招標代理及材料供應商等各方行為。“十二五”正面臨著城市擴容、新農村建設步伐加快的建設大浪潮中,更亟待出臺一部好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以使各項建設事業在法律的軌道中健康運行,規范有序發展。
長久以來,我國建筑市場法律的缺失和顯失公允,使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想管好建筑市場心有余而力不足,因為缺少抓手、缺乏依據。由于一些焦點問題過于突出,一些難點問題過于復雜,盡管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時是獨立的,有時會聯合其他有權部門開展整頓、治理、規范的專項活動,但固疾畢竟是固疾,豈是一陣疾風暴雨就能剿滅或連根鏟除,突擊式的行動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待風平浪靜之后,固疾又會復萌,死灰又將復燃。
2012年以來,通過參與為修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而開展的調研活動,從數次調研、座談、征詢意見中,我們深深認識到,作為建筑行業現行相關法律的補充,盡快制定并出臺《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這個條例的征求意見稿清晰表明,相關法規條文兼顧了建筑市場行為主體的方方面面,反映了建筑市場的客觀現實,找到了治理建筑市場亂象的癥疾所在,為全行業開展建筑市場監管送上了企盼已久的法規條文,為基層監管工作提供了執法依據和懲治舉措,從而找到了工作抓手。對建筑業而言,該條例是改革開放以來,政府有關部門為推動和促進我國建筑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做的一件大好事。
細細研讀和解析《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我們認為具有以下亮點和特色:《條例》圍繞解決當前社會關注、行業反映的突出問題,注重抓源頭,加強了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深入抓難點,界定并明確禁止肢解發包、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亂象;突出抓民生,對今后有效解決工程款拖欠、杜絕勞動者工資被拖欠等熱點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堅持抓核心,《條例》進一步強調了建筑生產安全、建筑產品質量安全的管理職責;突出抓根本,為著力解決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制依據;從嚴抓責任,明確了市場中各方行為主體的法律責任,理順了各級市場管理體制的行為職責等。
《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盡快出臺,對于整治建筑領域的突出問題,有效解決、整規建筑市場不良環境,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的市場秩序,推動我國建筑業又好又快科學發展,必將起到十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汪士和:歷任江蘇省建筑工程局建管處處長、副局長。現任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會長,中國建筑學會建筑經濟分會常務理事。長期從事建筑業行業管理、市場管理、企業管理,在建筑領域有頗豐的研究成果。中國建筑業改革開放30年 “先鋒人物”,《建筑時報》年度人物,《中華建設》功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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