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同時,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因此,納稅人發生自建自用行為時,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如果將自建建筑物對外銷售,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即在銷售環節征收銷售不動產和自建應稅行為營業稅。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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