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領導手機話費報銷,發票抬頭是個人名字的,這個話費費用可以列支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否要調整?(發布日期:2015-08-14 發布機關: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個人抬頭的話費發票原則上不能作為稅前列支的憑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具體情況請與主管稅務局聯系。
2:國稅老師您好;我單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遇到這一問題:員工個人報銷的電話費,是個人名字為發票抬頭,我們都做到費用里了,請問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整嗎?這部分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謝謝(發布日期:2015-03-18 發布機關: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企業規定不發通訊費補貼按規定定額憑發票報銷,可作為通訊費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以個人抬頭的憑證作扣除。您單位的該情況需要做納稅調整。
3:我公司有文件規定員工可以報銷一定額度的話費,發票抬頭是員工個人姓名。我司可以拿這些發票入賬嗎,能否稅前扣除?(發布日期:2015-03-26 發布機關: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八、加強日常監督,打擊不法活動……(二)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因此,抬頭是員工個人姓名的發票不能作稅前扣除。另,抬頭是員工個人姓名的發票是否能入賬,建議向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財政部門作進一步咨詢。
4:辦公通訊費用是否可以以個人抬頭發票據實稅前列支,可以列支是否有稅前列支標準
(發布日期:2015-04-09 發布機關: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答: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所得稅處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列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職工辦公通訊費(包括貨幣補貼、據實報銷、限額報銷),應列入職工福利費項目計算稅前扣除。職工以個人名義開具的通訊費發票報銷,應當在發票上簽字或者蓋章,注明職工身份證號碼或者留存職工身份證復印件,以備檢查。
5:你好!員工出差住宿發票抬頭為個人,那么該住宿費可以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嗎?如果不可以的話,有法律規定明令禁止嗎?謝謝。(發布日期:2015-07-24 發布機關: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僅憑抬頭為個人的發票,無法證明此項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故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6:機票、動車票等只能是個人抬頭的發票,這類發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有相關的參考法規嗎?(發布日期:2015-07-27 發布機關: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試行民航電子客票報銷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9號)第一條規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暫使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同時具備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除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外的票據沒有類似的文件規定,是否給予員工報銷是每家企業內部管理的相關規定,稅法中沒有相關規定。建議咨詢主管稅務區局科室處理。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建設網首頁 |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管理案例 | 會議活動 |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 | 我要投稿
版權所有:北京華信捷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6號漢威國際廣場二區9號樓5M層西區 郵編:100070 電話:010-68520349 傳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072號 京ICP備09092133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