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業是個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商品經營,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種種原因現將企業注銷,按照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 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庫存未實現銷售不需要征稅。而我企業注銷后將庫存的存貨分配給各股東自行處理。但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七款“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視同銷售貨物征稅。請問向我企業注銷后將庫存的存貨分配給各股東自行處理,是否視同銷售貨物征稅?
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是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留抵稅額的處理。而你公司注銷后將庫存的存貨分配給各股東,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七)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的規定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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