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七條規定:“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應以每一納稅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承包、承租經營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月份數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承包、承租經營收入額-(3500×該年度實際承包、承租經營月份數)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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