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15年12月2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支持服務出口的決定,經商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發布,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補充完善,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財稅〔2015〕118號文件明確:自2015年12月1日起,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技術轉讓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以及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以上應稅服務以下統稱為新納入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為落實好該政策,明確與之配套的退(免)稅辦法,制發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新納入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應稅服務的范圍,即: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印發)所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及《公告》所附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對應的適用范圍執行。
(二)提供新納入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應稅服務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在申報退(免)稅時,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設計服務以及新納入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應稅服務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進行退(免)稅申報時,需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的申報資料的要求。具體如下:
1.合同的要求。
一是必須是與境外單位簽訂的,且與申報的退(免)稅相對應的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
二是向境外單位提供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以及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提供的合同應已在商務部的“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審核通過;提供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提供的合同應已在商務部的“文化貿易管理系統”中審核通過。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時,應同時提供合同已在上述信息系統中登記并審核通過,由系統打印的書面證明。
2.相關證明的要求。
一是向境外單位提供電影、電視劇制作服務的,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內的影視制作許可證明;向境外單位提供電影、電視劇發行服務的,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內的發行版權證明、發行許可證明;
二是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技術轉讓服務的,應提供與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及其數據表。
3.收匯憑證的要求。
一是必須是從與之簽訂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二是跨國公司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實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實行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員公司在批準的有效期內,可憑銀行出具給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收付)公司的收款憑證申報退(免)稅,但收款憑證上的付款單位須是與成員公司簽訂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的境外單位或合同約定的跨國公司的境外成員企業,且收款單位或附言的實際收款人須載明有成員公司的名稱。
(四)明確了主管國稅機關對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申報的審核要求。
1.規定主管國稅機關應重點從政策適用范圍、合同簽訂方應為境外單位、收款憑證上的付款單位等方面審核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退(免)稅申報,對于外購應稅服務出口的,還應審核進項發票與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一致性。同時,還明確了具體的審核標準,便于基層稅務人員操作,也利于企業遵從。
2.規定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申報的內容符合規定的,應及時辦理退(免)稅;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按有關規定處理;存在其他審核疑點的,暫緩辦理,待排除疑點后,方可辦理。
(五)統一了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不同稅收政策的時限與出口貨物勞務的時限,即: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收齊有關憑證后,可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退(免)稅;逾期申報退(免)稅的,主管國稅機關不再受理,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規定申報免稅;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六)完善了《管理辦法》中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即: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不屬于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范圍。
三、《公告》的執行時間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并在財務作銷售收入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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