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正式頒布,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北京市第一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地方性法規。該條例以“具體、明確、管用”為原則,強化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強化個人質量責任追究,建立重大質量問題報告制度,著力構建企業自控、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工程質量公共治理機制。
完善各方主體責任體系,強化建設單位主體責任。該條例明確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方責任主體責任,材料供應、預拌混凝土生產及檢測等單位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相應的質量責任。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質量責任的規約較少,許多建設單位尤其是一些商品房開發商忽視工程質量,只管投資建房、售房收益,導致各類質量問題頻發。該條例對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進行了系統的制度設計,強調了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主體責任,規定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各階段實施質量管理,包括合理確定工程建設費用、科學確定建設工期、對自行采購材料組織到貨檢驗、委托檢測機構進行見證檢驗、承擔保修第一責任、禁止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等。
強化個人質量責任追究,增強從業人員質量意識。該條例規定,北京市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以及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供應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應按照規定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履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為確保個人質量責任落實到位,該條例還加大了對相關從業人員的追責力度:凡是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將被同時處以罰款;因個人過錯造成重大質量問題的,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和相關注冊執業人員,兩年內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強化施工質量過程控制,建立重大質量問題報告制度。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周期長、環節多,一旦發生質量問題,將造成惡劣影響。該條例明確,以預控為原則,強化對施工過程中關鍵工序和薄弱環節的質量驗收管控。為了及時發現質量問題,該條例建立了重大質量問題報告制度,規定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必須在發現之日起3日內報告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單位在發現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在出具報告之日起2日內,報告行政主管部門。
推行工程質量保險擔保制度,充分發揮市場內部制約作用。該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的住宅工程應按照規定投保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通過引入第三方質量風險管控機構,做到事前風險防范、事中風險管理和事后風險補償相結合。建立信用檔案、信息公開、信用信息分級分類監管等制度,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完善公共治理和社會監督,促進市場的有效選擇。
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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