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重要的一點是,今后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考試,是否參加培訓、參加什么機構的培訓是個人的事情。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特別值得注意的有三點:
第一點:明確住建部門不直接負責或參與教育培訓,而是監督和管理;
第二點:并非放手不管,住建及各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并沒有放松。
第三點,明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那些被“欽點”的中介培訓機構的生意恐怕沒那么好做了。
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考試,是否參加培訓、參加什么機構的培訓是個人的事情,高等教育都有自學考試,駕考也可以自學了,一建繼續教育看情形也與時俱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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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全文:
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素質,提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行業發展,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一級注冊建造師應通過繼續教育,掌握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增強職業道德和誠信守法意識,熟悉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新方法、新技術,總結工作中的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執業能力。
第三條一級注冊建造師按照本辦法參加繼續教育,是申請延續注冊和逾期申請初始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以下統稱注冊)的必要條件。
第四條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每個注冊有效期內應取得60學分。注冊兩個及以上專業的,每增加一個專業還應增加取得相應專業30學分。
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全國一級注冊建造師的繼續教育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本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水利、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鐵路、民航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業協會組織制定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教學大綱、編寫綜合教材,建立測試題庫。住房城鄉建設部委托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建立一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學習質量測試試題庫。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行業協會負責本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專業教材編寫、擬定課程學分,并編制專業測試命題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一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學習質量測試工作。
第七條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綜合教材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
(三)注冊建造師職業道德規范。
第八條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專業教材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頒布的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
(二)本專業相關新標準、新技術、新工藝。
(三)工程項目管理案例。
第九條一級注冊建造師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第十條一級注冊建造師完成繼續教育相關內容學習后,應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定地點參加繼續教育學習質量測試,測試合格后,即可取得相應學分。注冊建造師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學分累計達到要求的,可在相應網站自行打印帶二維碼的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一級注冊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從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應證明的,可充抵繼續教育部分學分。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充抵繼續教育學分累計不得超過30學分。
(一)參加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及命題工作,每次計20學分。
(二)參加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教材編寫工作,每次計20學分。
(三)在公開發行的省部級期刊上發表有關建設工程技術、項目管理等學術論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計10學分;公開出版5萬字以上專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計10學分。
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學分的充抵認定,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負責。
第十二條對于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合格證書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繼續教育學分,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對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各專業牽頭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責任,造成繼續教育工作開展不力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四條一級注冊建造師在參加繼續教育期間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其聘用單位應重視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繼續教育,并提供經費和時間支持。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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