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報5個因違法建設及其相關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典型案例。在這些案例中,有的導致重大責任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非法占用耕地,破壞了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有的暴力抗拒執法,妨礙了社會管理秩序;有的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縱容、助長了違法建設不正之風。分別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妨礙公務罪、玩忽職守罪和受賄罪這5項城市規劃建設實踐中較為常見的違法犯罪類型。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推進新型城鎮化、完善城市治理方式、營造宜居城市環境、建設美麗中國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15年年底召開的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特別是針對我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還存在的規劃嚴肅性不夠、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夠、違法建設突出等問題,要求更好地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依法規劃、建設和管理城市,著力轉變城市發展方式、塑造城市特色風貌、提升城市環境質量、創新城市管理服務,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城市發展道路。
我國城鄉規劃建設事業雖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違反《城鄉規劃法》的各類違法建設卻屢禁不止,不僅侵害了大多數群眾的合法權益,還嚴重破壞了城市風貌,損害城鄉規劃和法治尊嚴,給公共安全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隱患。因此,必須提高違法成本,下大氣力予以整治。《意見》對此專門作出部署,要求嚴格依法執行規劃, “用5年左右時間,全面清理并處理建成區違法建設,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研究推動城鄉規劃法與刑法銜接,嚴厲懲處規劃建設管理違法行為,強化法律責任追究,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有關部門研究城鄉規劃法與刑法銜接的途徑和方式,推動城鄉規劃法和刑法銜接工作。201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有關因違法建設及其相關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進行了梳理,最終選取了5個典型案例。
相關負責人表示,發布這些案例并通過以案釋法,明確了適用刑事法律預防和打擊城鄉規劃領域的犯罪行為,有利于發揮司法案例的教育、引導、警戒作用,進一步促進和規范城鄉規劃建設秩序,推動中國特色的城市發展。
因違法建設及相關行為
被追究刑事責任的5個典型案例
案例1:李寶俊、盧祖富、李海輪重大責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被告人李寶俊將北京市西城區德內大街93號院的建設改造工程委托給無建筑資質條件的被告人盧祖富,并要求盧祖富違法建設地下室,深挖基坑。盧祖富又指派無執業資格的被告人李海輪負責施工現場管理、指揮等工作。期間,施工人員曾提出存在事故隱患,但李寶俊、盧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繼續施工。2015年1月24日凌晨3時許,施工現場發生坍塌,造成部分道路塌陷、民房和辦公樓毀損。經鑒定,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5 835 234元。案發后,三被告人被抓獲。
裁判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寶俊、盧祖富、李海輪在建設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基坑坍塌,并導致相鄰路面塌陷、房屋受損等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危害了公共安全,應依法懲處。綜合全案情況,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寶俊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盧祖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李海輪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進行違法建設的現象十分嚴重,相關部門屢禁不止。違法建設未經任何審查,往往存在搶建、野蠻施工、隱蔽施工等情形,施工條件惡劣,安全隱患很大,容易發生道路坍塌、房屋倒塌、人員傷亡等事故,不僅侵犯了公眾合法權益,也是一種嚴重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經媒體曝光,引發社會極大關注。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寶俊等三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懲處,對于有效遏制違法建設行為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案例2:江陰市嘉豐機械安裝有限公司、章峰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江陰市嘉豐機械安裝有限公司在被告人章峰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從2003年開始,陸續向江陰市臨港街道某村村民及村委會租用集體土地共計22.79畝,用于建設廠房、宿舍、食堂及堆場等。經鑒定,造成原有耕作層種植功能喪失且難以復原,耕地已被嚴重破壞。案發后,該公司對部分廠房進行了拆除并復耕,對堆場部分進行了復耕。
裁判結果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江陰市嘉豐機械安裝有限公司違反土地管理和城鄉規劃法規,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章峰系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自愿認罪,積極對被占用農用地進行復耕,且無再犯罪危險,適用緩刑對所在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江陰市嘉豐機械安裝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章峰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
典型意義
近年來,在廣大農村地區,違反規劃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耕地用途進行違法建設,造成土地沙化、土壤肥力消失等問題比較嚴重。此類違法行為無視國家土地管理和城鄉規劃法規,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生態環境破壞。本案中江陰市嘉豐機械安裝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章峰,違反土地管理和城鄉規劃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社會影響十分惡劣。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遏制此類犯罪行為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案例3:鐘慶輝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被告人鐘慶輝在其父親老屋原址上違法建設房屋。惠州市城管執法部門在對其下達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無效后,于同年10月27日上午再次要求鐘慶輝停止違法建設,并對違建模板進行拆除。鐘慶輝暴力抗拒執法,持水果刀追刺現場執法人員,后被攔住,才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案發后,鐘慶輝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得到執法人員的諒解。
裁判結果
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慶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且得到了被害人諒解,故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判處鐘慶輝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近年來,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且受利益驅使,部分地區出現了少數違法建設者拒不執行政府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等決定、拒不停止違法建設的現象,甚至出現撕毀查封封條、暴力抗拒執法部門執行公務的情況,這類行為既嚴重影響了城鄉規劃管理的嚴肅性,又嚴重妨礙了社會管理秩序,構成對執法人員執行公務行為的侵害,產生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鐘慶輝持水果刀追刺執法人員,是嚴重的暴力抗法行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遏制城鄉規劃建設領域的暴力抗法行為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案例4:周安平玩忽職守案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周安平在任孝昌縣周巷鎮國土資源所所長期間,對被告人周某甲及開發商周某癸等人非法占用農用地12.67畝建房的行為,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及時報告制止,從而導致違法占地建房成為事實,相關農用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無法復墾。
裁判結果
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安平在擔任孝昌縣周巷鎮國土資源所所長期間,對開發商周某癸、被告人周某甲違法建設的行為未能及時上報制止,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鑒于周安平能夠當庭認罪,且犯罪情節輕微,故判其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地方對違法建設行為負有監管、查處職責的少數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違法建設行為疏于履行監管職責,對違法建設行為置若罔聞,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此類縱容違法建設的行為,既助長了違法者的“氣焰”,又給守法者造成了誤導,形成了違法建設的“攀比”效應。被告人周安平疏于履行職責,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督促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積極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確保城鄉規劃法的全面落實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案例5:蔡建輝受賄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間,被告人蔡建輝擔任龍海市顏厝鎮黨委副書記。在整治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的“兩違”工作過程中,他利用其工作職便,先后收受違法建設行為人7人11次賄送款項和購物卡,合計價值人民幣60400元。
裁判結果
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建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送的款項、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604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故依法判決蔡建輝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地方的違法建設行為人為逃避處罰,使用各種手段拉攏、腐蝕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而極少數國家工作人員喪失原則,為違法建設行為大開方便之門。此類行為以損害公共利益為代價,謀取一己私利,社會影響極壞。被告人蔡建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卻為他人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充當保護傘,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懲治違法建設領域的腐敗現象、純潔干部隊伍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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