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57國財長在北京正式簽署亞投行協定。官方首次披露亞投行制度細節。
亞投行法定股本1000億美元,域內外成員出資比例為75:25。按現有各創始成員的認繳股本計算,中國投票權占總投票權的26.06%。亞投行設立理事會、董事會、管理層三層管理架構,其中,理事會是亞投行的最高決策機構,
在業務方面,亞投行的普通業務為融資業務,同時也會涉及亞投行所接受的特別基金所開展的其他業務。
而亞投行行長將從亞洲成員國中誕生。
亞投行協定正式簽署 年底生效
亞投行全稱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簡稱亞投行,AIIB)。6月29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簽署儀式在北京舉行。
騰訊財經了解到,亞投行57個意向創始成員國財長或授權代表出席了簽署儀式,其中已通過國內審批程序的50個國家正式簽署《協定》,分別是:澳大利亞、奧地利、阿塞拜疆、孟加拉國、巴西、柬埔寨、文萊、中國、埃及、芬蘭、法國、格魯吉亞、德國、冰島、印度、印尼、伊朗、意大利、以色列、約旦、哈薩克斯坦、韓國、吉爾吉斯斯坦、老撾、盧森堡、馬爾代夫、馬耳他、蒙古、緬甸、尼泊爾、荷蘭、新西蘭、挪威、阿曼、巴基斯坦、葡萄牙、卡塔爾、俄羅斯、沙特、新加坡、西班牙、斯里蘭卡、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土耳其、阿聯酋、英國、烏茲別克斯坦、越南。
其他尚未通過國內審批程序的意向創始成員國見證簽署儀式。不過,此次未簽署協定的意向創始成員國可在年底前簽署。
中國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指出,《協定》簽署儀式的舉行是亞投行籌建進程中又一里程碑,標志著亞投行籌建工作進入《協定》批準生效和全面做好運營準備的新階段。
騰訊財經了解到,各國簽署《協定》后,還需經本國立法機構批準。年底之前,經合法數量的國家批準后,《協定》即告生效,亞投行正式成立。下一步,各方將按照此前商定的時間表,積極推進包括完成各自國內立法批準程序在內的各項籌建工作,確保亞投行如期在年底前正式成立并及早投入運作。
股本1000億美元 域內外出資占比75:25
亞投行的法定股本為1000億美元,分為100萬股,每股的票面價值為10萬美元。初始法定股本分為實繳股本和待繳股本。實繳股本的票面總價值為200億美元,待繳股本的票面總價值為800億美元。
域內外成員出資比例為75:25。經理事會超級多數同意后,亞投行可增加法定股本及下調域內成員出資比例,但域內成員出資比例不得低于70%。域內外成員認繳股本在75:25范圍內以GDP(按照60%市場匯率法和40%購買力平價法加權平均計算)為基本依據進行分配。初始認繳股本中實繳股本分5次繳清,每次繳納20%。
目前總認繳股本為981.514億美元,原因是個別國家未能足額認繳按照其GDP占比分配的法定股本。中方認繳額為297.804億美元(占比30.34%),實繳59.561億美元。
中國投票權占總投票權的26.06%
亞投行的總投票權由股份投票權、基本投票權以及創始成員享有的創始成員投票權組成。每個成員的股份投票權等于其持有的亞投行股份數,基本投票權占總投票權的 12%,由全體成員(包括創始成員和今后加入的普通成員)平均分配,每個創始成員同時擁有600票創始成員投票權,基本投票權和創始成員投票權占總投票權的比重約為15%。
按現有各創始成員的認繳股本計算,中國投票權占總投票權的26.06%。
騰訊財經了解到,隨著新成員的不斷加入,中方和其他創始成員的股份和投票權比例均將被逐步稀釋。
融資業務為亞投行普通業務
亞投行按照穩健原則開展經營。亞投行的業務分為普通業務和特別業務。其中,普通業務是指由亞投行普通資本(包括法定股本、授權募集的資金、貸款或擔保收回的資金等)提供融資的業務;特別業務是指為服務于自身宗旨,以亞投行所接受的特別基金開展的業務。兩種業務可以同時為同一個項目或規劃的不同部分提供資金支持,但在財務報表中應分別列出。
銀行可以向任何成員或其機構、單位或行政部門,或在成員的領土上經營的任何實體或企業,以及參與本區域經濟發展的國際或區域性機構或實體提供融資。
在符合銀行宗旨與職能及銀行成員利益的情況下,經理事會超級多數投票同意,也可向非成員提供援助。亞投行開展業務的方式包括直接提供貸款、開展聯合融資或參與貸款、進行股權投資、提供擔保、提供特別基金的支持以及技術援助等。
行長將來自亞洲成員國
亞投行設立理事會、董事會、管理層三層管理架構。
其中,理事會是亞投行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亞投行的一切權力。理事會可將其部分或全部權力授予董事會,但以下權力除外:吸收新成員、增減銀行法定股本、中止成員資格、裁決董事會對本協定的相關解釋或適用提出的申訴、選舉銀行董事并決定其薪酬或支出、任免行長并決定其薪酬、批準銀行總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決定銀行儲備資金及凈收益分配、修訂本協定、決定終止銀行業務并分配銀行資產、行使本協定明確規定屬于理事會的其他權力。
董事會負責亞投行的總體運營,為非常駐,除非理事會另有規定。其權力包括理事會的準備工作、制定銀行政策、就銀行業務做出決定、監督銀行管理與運營并建立監督機制、批準銀行戰略、年度計劃和預算、視情成立專門委員會、向理事會提交每個財年的賬目等。董事會共有12名董事,其中域內9名,域外3名。
亞投行設立行長1名,從域內成員產生,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一次。同時設立副行長若干名。
理事會采用簡單多數、特別多數和超級多數原則進行決策。簡單多數指投票權的半數以上;特別多數指理事人數占理事總人數半數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權不低于成員總投票權一半的多數通過;超級多數指理事人數占理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權不低于成員總投票權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此外,除《協定》另有明確規定外,理事會討論的所有事項,均應由所投投票權的簡單多數決定。選舉行長、增加資本金、修改協定、下調域內出資比例等重大事項均需要以超級多數批準,吸收新成員則采用特別多數原則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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