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日前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做好清理規(guī)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我省工程建設領域各類保證金,任何部門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設領域新設保證金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巧立名目向建筑業(yè)企業(yè)收取其他保證金。
從6月23日起,我省工程建設領域除依法依規(guī)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款支付保證金、代建項目履約保證金、建筑垃圾規(guī)范處置保證金等各類保證金一律取消,不再收取。
6月23日后,保證金由政府部門收取的,相關政府部門要按時返還,由建設單位收取的,政府有關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按時返還。對在取消范圍內的保證金,收取單位要在2016年9月底前將收取的保證金全部退還給相關企業(yè)。對保留的保證金中逾期未返還及超額收取的部分,收取單位要在2016年 11月底前返還完畢,并按約定向建筑業(yè)企業(yè)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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