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內PPP模式社會資本方參與者還是以央企和地方國企為主,且經營期限多數集中在十幾年,從某種程度上還是“公公合作”沒有真正達到撬動民間資本的目的,導致這一結果的一個主要原因是PPP項目存在諸多風險,甚至存在不可預見、不可控風險,其中一個重大風險就是沒有法治化。
對于PPP,國家還沒相關有法律,只有一些政策文件,在交易模式上也沒有明確的規范。現在做的項目基本都是十幾年,一方面是投資方想盡早退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自己時間利益最大化。
另一方面,政府誠信缺乏一個法律方面的支持。雖然說現在經過人大批準,但是民資對政府還是不信任,最終一定會落到一個問題上,那就是解決糾紛的機制,這與我們的司法建設是有直接關系的,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都是想做好項目的,都不愿出現糾紛,現在的問題是中國司法不健全。比如政府承若給予PPP項目合理回報不給了怎么辦?績效考核,怎么考核?現在沒有統一的標準,也沒有專門做績效考核的中間商,但是即便標準出來了,政府和社會資本是否同時認可?
那么標準誰來定?由中介機構來定不合適,還是需要權威機構來定,但如果由權威定,與市場化經濟原則又相違背,由部委來做標準,由市場來協調,這就要求政府必須得市場化,但目前來看,全國各級政府的市場化程度還很低。但是這個因素一定是政府和社會資本方相互摩擦,逐漸建立解決機制,現在為什么PPP項目是國企干得多?是因為他們對彼此有信任。
有了標準,如何考核?理想的做法是由民間機構來做,這是一種市場化的做法,這對政府行政改革是非常有利的,目前就廣東省各級政府在市場化做得比較好,其他地方官僚作風仍舊存在,嚴重影響PPP的合作機制的推行。現在的評價機制是隔一段時間去評價,在PPP合同里面多長時間考評一次是可以約定的,這樣大家都有很多余地,比如說約定三年,快到期限了,馬上項目做的很好,其余時間就可能有所懈怠這是定時考核。那么隨機考核呢?隨機考核對社會資本的影響實在太大了,目前在PPP里面是政府說了算的,他的監督權利很強的,所以在簽協議的社會資本方就會想方設法去權衡。
以上只是當前PPP所遇到的法律問題的冰山一角,法律問題貫穿在整個PPP項目之中,牽一發而動全身,一個環節就會牽出很多法律問題,所以PPP立法方面,需要系統的從宏觀PPP立法和針對某個特點環節立法相結合。從發現問題入手,研究建立解決機制,在分析大量案例的基礎之上形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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