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約定模糊
案例:某公路工程施工需要瀝青攪拌站,簽訂的設備租賃合同中約定設備進場時間為2009年5月10日,退場時間為2010年5月10日,“按照項目部提出的工程瀝青供應量按期完成任務”。但是項目工程技術人員在瀝青攤鋪中大多是口頭通知瀝青攪拌站當天需要多少瀝青用于攤鋪,沒有及時書面通知并得到攪拌站的確認,最后當攪拌站無法按時完成整個工程的瀝青供應時,項目部提出攪拌站沒有按要求數量供應瀝青;攪拌站租賃商認為項目部瀝青需求沒有計劃性,產量要求畸高畸低。雙方各執一詞,無法明確責任。
應對措施:一是根據施工工期節點安排,在合同中約定不同月份的瀝青供應量,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計量規則和獎懲條款,并嚴格按計劃完成。二是合同中約定好按期完成瀝青供應的獎懲條款;施工中,每月月初向攪拌站提出書面的瀝青供應總量,每周甚至每天提出具體的瀝青供應量及所需要攤鋪的里程樁號,并對該周或者當天瀝青供應量是否滿足要求雙方簽字確認,明確獎罰金額。每期結算時明確任務完成情況和獎懲額度,雙方就能明確責權利。
質量約定模糊
案例:某橋梁施工需要大量的腳手架,項目部在與材料租賃商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腳手架質量要求,也沒有約定腳手架在施工中損壞的賠償標準。腳手架進場時,項目部發現腳手架有很多已經過多次周轉,質量不合要求,要求將質量不合要求的腳手架退回時,租賃商提出暫時堆放在項目部可以不算這部分腳手架的租金。另外,在施工中使用腳手架時很多腳手架出現損壞。當腳手架退場時,雙發發生爭議,有多少腳手架進場就不符合質量要求雙方無法確認,有多少腳手架是在施工中損壞的雙方無法確認。
應對措施:一是在合同中約定進場周轉材料的質量必須明確具體,不能簡單的寫必須提供“新的”或者“周轉過多少次”的,以免質量不明確,造成以次充好或者以劣代優,無法使用還產生租賃費。二是對進場的周轉材料必須認真盤點清理,雙方書面確認質量符合要求的周轉材料的具體數量。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周轉材料要及時清退出場,以免因為手續不全產生租賃費或者爭議,即便是堆放在項目部遺失也可能產生賠償費用。三是對周轉材料在使用中的損壞應在合同中約定賠償的標準和價格。
進退場日期模糊
案例:某碼頭施工,項目部租賃船舶配合施工,在合同中約定船舶租賃“從2011年11月1日至工程竣工”。船舶11月10日進場,雙方沒有書面形式確定船舶進場的具體時間,工程于2012年4月16日完工后,不再需要該船舶配合施工,項目部口頭通知船舶不再租賃,船主以暫時停靠在碼頭邊為由沒有離開,項目部人員偶爾借用該船舶。最后,當和船主辦理該船舶最終結算時雙方為進退場日期的確定發生爭議。
應對措施:一是合同中具體約定進退場日期。二是在船舶進場時,項目部和船舶租賃商書面簽認進場日期。三是在船舶退場時,項目部和船舶租賃商書面簽認退場日期,或者以特快專遞、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法律允許的途徑及時通知到船舶租賃商。四是,在船舶停靠碼頭期間,項目部可以與船舶租賃商書面約定船舶停靠費用、項目部臨時租用船舶費用等。
租賃期間扣款模糊
案例:某碼頭施工,項目部租賃拖泵配合施工,在合同中約定拖泵租賃“從2012年12月1日至工程竣工”,對租賃期間拖泵損壞如何扣款和春節期間如何計算租賃費用約定“酌情扣減”。拖泵12月1日開始進場,但12月15日才具備使用條件,雙方沒有書面形式確定拖泵起租的條件;施工中,拖泵每月都有近10天損壞修理,雙方現場工作人員書面簽字確認;春節放假期間,現場停工15天;工程于2013年5月25日完工后,不再需要該拖泵配合施工,項目部口頭通知拖泵不再租賃,拖泵租賃商直到2013年6月30才將拖泵拖離項目部施工現場。最后,當給辦理拖泵最終結算時雙方為進退場日期的確定和租賃期間的扣款發生爭議。
應對措施:一是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設備進場后具備使用條件方可書面確認起租時間。以避免設備雖然進場,但由于設備狀況不好或者設備本身壞損無法正常使用,但租期照常計算,產生設備租賃費用。二是對設備租賃期間的維修保養應約定具體的時間,如可以約定“每月有三天用于設備維修保養,超過三天應算作設備壞損停滯,結算時按停滯天數扣減租賃費。”三是對設備租賃期間跨春節期間的,因為春節放假時間比較長,可以與設備租賃商約定春節期間的租賃費用低于使用期間的租賃費用(如約定“租賃費減半”或者“無租費”),但也應約定好放假期間項目部應保證設備不被損壞或盜竊,盡量維護雙方權益。四是設備退場時間應書面(或者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法律認可的途徑)通知到設備租賃商,并適當給予租賃商設備退場的準備時間,既避免書面通知退場即停止租金支付和設備看管義務,又避免租賃商長時間不退場設備引發租賃費爭議。
爭議解決條款模糊
案例:很多工程項目在與設備和周轉材料租賃商簽訂租賃協議的過程中,不太重視爭議解決條款的起草,大多約定“發生爭議可以在某某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或者在某某法人所在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的爭議解決條款往往導致該條款無效,設備和周轉材料租賃商可以利用該條款的疏漏在合同履行地甚至在租賃商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導致項目部受到損失。
應對措施:一是確定仲裁條款有效的情況,如果合同約定“某某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肯定就會導致仲裁約定無效,因為所有仲裁委員會都沒有具體“省、市、區”的級別和字眼,所以,約定仲裁條款時一定要寫清楚仲裁機構的全稱,不應出現差錯。二是對“某某人民法院”可能被因為合同直接約定法院的級別管轄,也會導致訴訟條款約定無效,比較妥當的約定是“在項目部所屬公司的法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可以根據標的大小確定好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直接到法院起訴,這樣對建筑施工企業相對有利,至少避免發生過多的訴訟差旅費。(作者: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 陳孝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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