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提出主要抓六項工作
自2014年7月1日住建部向全國下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文)之后,住建部在兩個多月時間內先后下發了建市[2014]108號文“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系統基礎數據庫數據標準(試行)》和《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系統基礎數據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等10多個文件。9月4日,住建部陳政高部長在全國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這次兩年行動主要抓六件事。一是全面落實五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二是嚴厲打擊建筑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三是健全工程質量監管和監理機制,四是大力推動建筑產業現代化,五是加快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六是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這六個方面是六條途徑,指向的全是建筑質量。
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提出主要抓六項工作,而其首當其沖的就是全面落實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這的確是重中之重的工作,抓住這個重點就抓住了建筑市場混亂的源頭和要害。由于法律的缺失和法制觀念的淡漠,多少年來建筑市場已經形成了一個怪現象:無論勘察單位、設計單位、還是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都唯建設單位的意愿馬首是瞻,一切以建設單位的意圖為中心,哪怕明顯違反法律法規、明顯違反強制性標準、明顯違反基本建設程序,也無人站出來反對和糾正。(因為如有反對意見,處理方法很簡單,建設單位馬上以XX不配合為由,要求換單位),但是如果出了問題,建設單位又會以“總包負總責”一句話,把責任推得干干凈凈,這就使得一些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進而有恃無恐,客觀上形成國內建筑市場上違法發包、隨意肢解分包工程行為比比皆是。這次住建部的建市[2014]118號文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肢解發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住建部的建質[2014]124號文第二條規定:“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負責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終于把建設單位“裝進”制度的籠子里,不按規矩辦事,首先建設單位負責人要被追究責任,特別是與其他四方主體項目負責人一道承擔質量的終身責任,喊了多年的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可望會在二年治理行動中見到成效。
對于施工企業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打擊放在二年行動的第二位來抓,也是恰如其分的。多少年來,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不但屢禁不止,而且有愈演愈烈的勢頭。一個項目本身已經是最低價中標,再經多次轉包層層扒皮,還有多少可用資金用于工程建設上,最終犧牲的只能是工程質量!這種不計后果的轉包和違法分包造成建筑物垮塌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住宅問題成堆,購房者和居民業主苦不堪言,甚至讓老百姓辛苦了一輩子攢下的錢打了水漂。另外四項工作:健全質量監督和監理機制、推動建筑產業現代化、加快誠信體系建設和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也都很重要,這是對工程質量長效管理的需要,是保證二年治理行動結束后,混亂局面不反彈的重要保證。
方方面面聯手才能綜合治理工程質量
就質量談質量,容易造成這是質量部門一家事的誤區,只有方方面面聯手才能綜合治理工程質量。
改革完善最低價中標的相關法律。目前工程質量上出現的問題很少是由于缺乏技術能力造成的,而是市場外部環境綜合因素的影響。最低價中標的法律法規亟需改善,工程項目要造價最低,又要創出優質工程的想法是不符合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的,最終犧牲的必然是工程質量,這是與二年治理行動的初衷背道而馳。現行對招投標管理機構的考核辦法也需改革,不能把與標底比累計節省多少多少投資作為重要考核指標。客觀地說,標底也是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方法計算出來的,是科學的,在此基礎上下浮十幾、二十幾個點中標的工程,能保證工程質量嗎?建議對每一個地區招投標部門做一項調查:在已完的最低價中標項目中,有百分之幾的工程是按中標價結算的?而決算價遠遠大于中標價的工程又占多少百分比?須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五花八門的招數應運而生了:一曰陪標,有意中標該項目的企業,找一幫“兄弟”幫幫忙,標書是統一做的,并且在不同的電腦上打印標書,給陪標企業一些費用,這次你幫我,下次我幫你;二曰圍標,注意:是一些相互關照的企業向上圍標,讓被幫忙的企業不僅能中標,而且還要多賺點,幫忙的人當然也不會白忙活,賺點好處費;三曰邀標,實際在招投標前就確定了承包人,然后做做表面文章,形式上履行程序,使招標走過場;四曰搶標,故意壓低標價,然后再通過“做工作”補回來,如果建設單位不同意補,那工程干一半就把它停下來,直到談到追加合適的造價為止。凡此等等,不一而足。國外搞最低價中標,人家主張該你承包商賺的錢,賺在明處,如果連合法利潤都要讓掉,反而認為工程質量會得不到保證,要判為廢標。并且一旦合同敲定后是不能輕易變更的,所以有企業拿國內的套路到國際市場就吃虧了。
創立獎優罰劣的體制和機制。要突破重點,就要在解決問題中創立新的體制、機制,對建筑工程實行優質優價。市場經濟中任何商品都體現優質優價,唯獨對建筑商品實行優質低價,這是不公平的。我們對不重視工程質量采取嚴厲處罰的同時,對創出優質工程的企業必須給予獎勵。一是為了引導鼓勵創建更多的優質工程,二是對創優的企業,多耗工、料進行合理的補貼,三是體現了優質工程的本身價值。有開發商把省優國優工程作為樓盤的賣點時,他們將價格是賣上去了,但創優的施工單位卻沒有從中獲得半點好處,他們哪來的創優積極性呢?總之,鼓勵企業創優,不僅要創造五方責任主體缺一不可的氛圍,而且要堅定不移地創立體現出干好干壞不一樣的體制和機制。
加快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系統的建設。據了解,關于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系統的建設,各地區由于認識上的差異和經濟能力的差距,進度有快有慢,快的已經分別建立了本地區企業數據庫、各類注冊人員數據庫、工程項目數據庫以及誠信信息數據庫等,在本地區可以方便地查詢:某個企業在某個項目上具體項目負責人的狀況(建造師等級、在手有無其他項目,有無不誠信記錄),對市場監管形成強有力的抓手,而有些地區尚處于起步階段。進度不一造成了一些顧慮:抓得早的信息全方位上網公布,該地區企業似乎吃虧了,沒有建成誠信系統的,不公布信息,該地區企業就相對討巧了。
綜上所述,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再多的文件再好的政策,最終如果落不到實處,那只能是紙上談兵。只有認真地抓住落實這一環節,發現如上所訴述的合同示范文本的情況,嚴肅責令整改,直至追究,做到令行禁止,如此才能保證工程質量兩年行動抓出成效,還建筑業一個健康、規范、有序的建筑市場新秩序。
(作者:江蘇建筑市場管理協會會長 汪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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