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實際開票次數超過1次,須多次預繳稅款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一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因此,當月預繳稅款實際開票次數超過1次的納稅人,可以在次月15日內一次性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