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建設單位:
根據《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取消和緩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青財綜字〔2014〕1987號)文件要求,我省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暫緩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對2011年-2014年省本級建設項目已上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開始清算,現公告如下:
一、退返條件:
凡是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繳納專項基金的省本級項目,只要符合《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條件和報審資料》要求的,即可辦理基金清算手續;對至今尚未開工的省本級項目,也可憑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基金清算退返手續。
二、時間要求:
自本公告下發之日起,到2015年10月31日前辦理相關退返手續;對不來辦理基金清算的,將按照相關規定上繳省級財政。
附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條件和報審資料》
聯系電話:0971-6117254 聯系人:王雪峰 陳可新
青海省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條件和報審資料
一、基金清算條件
(一)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墻體完工未進行墻面(抹灰)隱蔽前,向青海省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以下簡稱我辦)提出核驗申請,填寫《青海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申請表(青海省建筑工程墻體材料使用情況說明表)》。
(二)經我辦按照建筑工程新型墻體材料使用的有關規定,對墻體材料現場勘驗核實、簽署意見,并填報《青海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審批表(青海省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現場核定表)》。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返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1、建筑工程主體完工后,擅自進行墻面隱蔽處理的;
2、使用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禁用的墻體材料的;
3、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占墻體材料總用量比例小于60%的;
4、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半年內未申請辦理結算手續的。
二、基金清算報審資料
(一)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專項備案意見表(原件)。
(二)新型墻體材料設計變更意見表(變更提供,沒有變更不提供)。
(三)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額發票(青海省單位往來資金結算票據)(原件)。
(四)各種表格。1、四表適用于2014年8月1日之前繳納墻材基金的新建項目。《青海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預收登記表》、《青海省建筑工程墻體材料使用登記表》、《建設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現場查驗收表》和《青海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申請表》;2、)三表適用于2014年8月1日之后繳納墻材基金的新建項目。《青海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預收登記表》、《青海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申請表(青海省建筑工程墻體材料使用情況說明表)》、《青海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審批表(青海省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現場核定表)》。
(五)青海省建設工程新型墻體材料使用產品及廠家認證的相關資料:產品出廠必須提供產品出廠合格證、獲得省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技術評定證書、節能標識、性能檢驗報告(原件)、購買墻體材料發票。
(六)原材料、構配件檢驗見證取樣單(原件)。
(七)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原件)。
(八)墻體材料施工現場影像資料(A4紙彩色影印:單體建筑每棟樓三張;整體樓一張,外墻一張,內墻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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