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建城字[2015]32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
為加強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和國家建設部、財政部、物價局印發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建城字[1993]410號)規定和要求,原省建委于1993年下發《關于制定城市道路挖掘費標準的通知》,并于1998年對收費標準做了適當調整。依據現行全國統一市政定額山東省估價表中的新建道路定額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山東省建筑工程類別及取費標準》、《山東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結合我省各市、縣(市、區)目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成本測算等情況,經研究,決定對1998年的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并適當增加收費種類。具體標準詳見附件。同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關于“嚴格控制道路挖掘”的要求,決定對以下挖掘項目實行政策性加收:
1.新建道路:凡需挖掘新建、改建、擴建后交付使用未滿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滿3年的城市道路,經許可后,掘路修復費在收費標準基礎上加倍收取。具體為:一年內收取3倍、兩年內收取2.5倍、三年內收取2倍、四年內收取1.5倍、五年內收取1.2倍。
2.計劃外挖掘:已建立城市道路挖掘計劃管理的市、縣(市、區),對于未提報年度計劃的挖掘項目,經許可后,掘路修復費在收費標準基礎上加收1倍。
3. 違章挖掘: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違章(或超出批準面積部分)開挖,以及人為損壞市政設施的,按本標準的1倍加收掘路修復費,并賠償相應損失。
調整后的收費標準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行。
附件:山東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9月11日
抄: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附件:
山東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
序號 |
道路類型 |
1998年收費標準(元/平方米) |
調整后收費標準 (元/平方米) |
1 |
主次干路 瀝青路面 |
300 |
560 |
2 |
支路與非機動車道瀝青路面 |
260 |
450 |
3 |
條(料)石路面 |
500 |
|
4 |
彩色瀝青路面 |
580 |
|
5 |
水泥混凝土 路面 |
400 |
500 |
6 |
彩色方磚 |
240 |
|
7 |
人行步道方磚 |
220 |
|
8 |
砂石路面 |
60 |
100 |
注:1、收費面積以實際挖掘面積為準。
2、緣石、側石按實際價格收費。
3、表中未列入的其它材質人行道按實際價格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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