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支持企業發展,參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15]20號)的有關規定,從即日起將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企業申請資質(資格)延續的受理截止時間調整為資質(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
資質(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至批準延續之日內,企業不得從事相應資質范圍內的業務。對延續申請不符合相應條件的企業,不許可其延續,企業可在結果公布后3個月內申請重新核定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自不許可之日起超過3 個月仍未提出低于原資質等級申請的企業,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為避免發生資質(資格)證書過期后,不得從事相應業務甚至降級情況的發生,招標代理機構應盡量在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在證書有效期屆前60日前,向省廳提交資質(資格)延續申請,確保企業日常的經營活動不受影響。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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