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15〕383號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管理的通知
西寧市、海東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各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各培訓機構,各工程檢測機構及相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檢測行為,提高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人員業務素質,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現狀,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檢測機構人員管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施工現場見證取樣人員應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要求,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質量檢測(含見證取樣)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培訓合格證書)。
二、工程質量檢測(含見證取樣)崗位培訓考核工作由廳人事處考核合格的培訓機構具體承擔。
三、凡年滿18周歲,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5周歲,身體健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人員及施工現場見證取樣人員可自愿報名參加工程質量檢測(含見證取樣)崗位培訓考核。
(一)土建類或材料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專業技術管理工作滿1年;
(二)土建類或材料專業中職學歷,從事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專業技術管理工作滿3年;
(三)本省土建類或材料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經過相關培訓(企業頂崗實習、校內實訓等)后,可由學校在畢業當年度統一組織申請崗位培訓考核。
四、工程質量檢測(含見證取樣)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3年。在證書有效期內,工程質量檢測(含見證取樣)人員每年應參加繼續教育。
五、持有建筑工程質量員崗位證書的工程檢測機構人員及施工現場見證取樣人員,可由原培訓單位統一申請換發工程質量檢測(含見證取樣)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六、檢測機構應對開展的檢測項目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配備足夠的檢測人員,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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