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長春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經長春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設置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妨礙居民生活;不得妨礙交通信號燈和標示牌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礙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得影響建(構)筑物、城市綠化、市政基礎設施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符合光污染控制標準,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具有夜間照明功能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不得影響交通安全。
禁止下列損害或者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安全運行的行為:1.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2.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照明設施;3.在城市照明設施周圍一米的安全距離內挖坑取土,傾倒含有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以及從事有礙城市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的活動;4.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設施設備或者接用電源,張貼、懸掛、設置廣告、標示牌或者其他設施;5.擅自攀登燈桿、開啟配電箱或者覆蓋檢查井等城市照明設施;6.非法占用城市照明設施;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安全運行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長春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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