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6〕18號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住建委,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等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根據省委巡視辦收集反饋的部分市縣在工程建設中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擅自修改設計文件,采取先變更后設計的方式增加建設內容、改變項目功能、突破批準的建設規模和投資、提高建設標準等問題,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現就加強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文件修改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委托勘察、設計單位修改。重大修改是指建設工程的功能、規模、投資、標準和涉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修改以及地基基礎、建筑結構、暖通電氣、給水排水、通風消防、建筑節能、建筑材料、建筑外觀等發生較大變化的修改。原審批機關是指該項目在立項、投資、規劃、設計、施工等環節依法依規進行相關審批或備案的原行政審批部門。
三、建設單位委托勘察、設計修改時,應出具書面委托文件,屬重大修改的還應出具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建設單位的委托文件和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開展勘察、設計文件修改工作。勘察、設計單位未收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委托文件或屬于重大修改無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不得開展項目的勘察、設計修改工作,不得向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或勘察設計變更單。
四、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文件的重大修改應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復審。屬于重大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核對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凡無批準文件的不得受理審查,凡與批準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修改不得復審通過。
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修改活動的管理,監督工程參建各方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肅查處違規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行為;建設單位應依法依規組織實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修改,自覺履行有關審批程序;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批準的勘察、設計文件;未履行審批手續的勘察、設計修改文件,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組織實施,不得作為工程竣工驗收依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不予驗收備案。
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通知的規定,其行為將依據國家和省建筑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涉及違反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予以處罰。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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