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相關條款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條例》可自由裁量的行政處罰事項進行了細化、量化和具體化,共涉及質量管理、建設管理、工程承發包及合同管理等類別的54項行政處罰事項。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強化了對個人質量責任的追究,加大了對參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嚴重違法行為還規定了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嚴厲處罰措施。此次出臺的《裁量基準》是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相關行政處罰條款,按照合法、合理、適當的原則,在充分考量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危害程度和后果等因素的基礎上而制定的裁量基準,是對我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進一步補充。特別是針對《條例》中處罰金額較大的行政處罰事項,將有效減少行政執法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增強《條例》行政執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確保《條例》全面貫徹落實。例如,對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發包給兩個以上的施工單位,或者將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的違法行為,按照未發生質量事故、發生一般或較大質量事故、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等違法情節輕重,設定了三檔裁量階次,明確了從輕、一般、從重處罰的裁量標準,違法情節最嚴重者將處以企業單位工程合同價款1%罰款、記24分以及暫停項目執行或資金撥付的處罰。
《裁量基準》正式發布后,已及時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及當事人的監督,充分保護被處罰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督促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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