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全省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風險,保障購房人及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日前,陜西省出臺《關于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省各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安全、規范、便民的原則,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通知要求,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含經適房、限價商品房)其預售資金必須全部納入監管。同時明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由各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制定完善管理辦法、督促檢查監管實施情況、辦理監管協議備案、受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等;由人民銀行負責對商業銀行(即監管銀行)賬戶管理、結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銀監部門負責對監管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各監管銀行負責對預售資金收繳、使用實施具體監管。
通知提出,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由房地產企業自主選擇,一個監管項目只能開立一個資金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應嚴格實行專戶歸集,不得使用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通知詳細規定了商品房預售金監管工作的主要程序,對簽訂監管協議、預售資金存入、預售資金使用審核、預售資金使用情況監管、監管賬戶變更和撤銷等環節工作提出了具體安排。同時要求,各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參與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和監管的相關部門、機構及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并按規定處罰。
規范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
通知明確,在全省范圍內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進行二手房交易,必須實施交易資金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或經紀人員不得代收代管。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由各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制定監管細則;各商業銀行受房屋管理部門(交易保證機構)委托,按照協議配合做好資金收支等工作,人民銀行、銀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同時明確,房屋管理部門(交易保證機構)開設的二手房交易資金專用賬戶只能用于交易資金的存儲支付,不得支取現金。
通知同時明確了我省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相關工作程序的各項內容,對該項工作涉及的簽訂交易資金托管協議、存儲交易資金、出具監管證明、辦理轉移登記、劃轉交易資金、托管協議解除和托管資金退回等程序進行了具體安排。在二手房交易申請資金托管到完成資金劃轉期間,托管資金利息按銀行當期活期儲蓄利率計算,如果交易成功,連同房款一起支付給賣房人;如果交易沒有達成,則連同房款一起退給買房人。(馬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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