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城鄉規劃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9號),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方案》要求,決定對我區城市和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的縣(包括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決定開展全區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務
核查所有城市和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的縣(包括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下同)中符合條件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基本情況和保護情況,公布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名單。此次劃定、確定工作為期5年,前3年基本完成目標任務,其中,第一年完成總體工作的比例不低于30%,第二年不低于60%,第三年不低于90%;后2年對劃定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確定的歷史建筑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補充發現符合條件但未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 現狀統計階段(2016年8月-9月)
各設市城市和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的縣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對本市、縣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現狀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及時將調查統計結果報送所在地、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縣、市上報的數據進行匯總核對,填寫城市歷史文化街區現狀統計表(附件1)、城市歷史建筑現狀統計表(附件3),并附每處歷史文化街區和每棟歷史建筑各2張照片,于2016年9月12日前報我廳城鄉規劃處。
(二) 劃定、確定階段(2016年10月-2018年11月)
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建筑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各地、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對所屬市、縣上報的歷史文化街區進行鑒定,符合劃定條件的報經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歷史建筑由市、縣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鑒定,對符合確定條件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各地、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每年新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信息進行匯總核實,填寫城市新劃定歷史文化街區上報表(附件2)、城市新確定歷史建筑上報表(附件4),并附每處歷史文化街區和每棟歷史建筑的照片各2張,于當年12月1日前報送我廳城鄉規劃處。
(三)督導檢查階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
2019年底前,各地要建立歷史文化街區劃定、歷史建筑確定和保護長效機制。我廳將會同文物部門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并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科學制定工作計劃,落實目標任務和責任分工,規范有序推進工作開展,確保按期完成本地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調查統計及劃定、確定工作。我廳將會同文物等部門,結合城鄉規劃執法檢查對各地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劃定、確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工作宣傳力度,普及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歷史文化資源意識,建立公眾參與的保護監督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破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行為。
(三)請各地、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1名工作人員作為聯系人,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將聯系人信息(含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報送我廳城鄉規劃處。
聯 系 人:王憲
聯系電話:0991-2811505 傳真0991-2823243
郵 箱:617942856@qq.com
附件:1.地(州、市)城市歷史文化街區現狀統計表
2.地(州、市)城市新劃定歷史文化街區上報表
3.地(州、市)市城市歷史建筑現狀統計表
4.地(州、市)城市新確定歷史建筑上報表
5.歷史建筑確定標準(參考)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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