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辦〔2016〕297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更好地落實政府監管責任,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5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建質〔2014〕第153號),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強監督機構建設和監督人員配置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進一步加強工程監督機構建設,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監督機構定位、人員定編、經費保障上的支持,將機構工作經費、人員工資及社保納入同級地方財政保障,建立完善與本地區建筑業發展相適應的監督機構,確保監督工作正常開展。
(一)監督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整的組織體系,各項工作管理制度健全;
2、具有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人員,人員數量滿足監督工作需要且專業結構合理,其中監督人員應當占監督機構總人數的75%以上;
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配備滿足監督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工具及安全防護用品;
4、具備與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二)監督人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工程類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工程類執業注冊資格;
2、具有三年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或者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驗;
3、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
4、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關執法證書;
5、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政治素質。
二、加強對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考核管理
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考核實行省、市、縣分級負責制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所屬監督機構及監督人員納入到年度目標考核,加強對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監管。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監督機構
1、監督機構是否具備基本條件;
2、各項工作管理制度是否有效運行;
3、監督工作年度目標是否完成;
4、監督檔案是否完整規范;
5、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考核的其它內容。
(二)監督人員
1、是否具備監督人員基本條件;
2、是否嚴格履行監督工作職責;
3、是否具備正確執行國家、省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能力并嚴格執行;
4、是否參加業務知識培訓;
5、廉潔自律和職業道德情況。
監督機構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責任。監督人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必須停止監督工作。
三、加強對監督人員能力培養和管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督人員的教育培訓,制訂全員培訓計劃,采取自訓、外派培訓和參加交流學習等多種形式開展業務知識、工作技能和執業規矩教育,不斷提高監督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政治思想覺悟。監督人員能力水平和思想素質不能滿足監督工作需要,有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行為的,不得從事監督工作。
四、有關要求
1、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管理工作,明確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考核的責任,認真開展考核工作。
2、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考核工作的指導和抽查,并將本地區年度考核情況及時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廳每年對各地考核工作進行抽查,抽查情況將公開通報。
3、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制定針對性的改進措施,不斷完善監督機構條件,提高監督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保證本地區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穩步上升。
4、請各地指派專人負責監督機構和人員基本信息上報工作,登錄“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系統”(www.hbza.gov.cn),及時更新數據。
附件:1、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考核評分表.doc
2、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考核評分表.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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