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園林局、公用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全省安全生產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以及中央和省領導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從嚴從實從細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現就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工作
(一)加強安全培訓工作。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督促其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意識,切實加強對建筑施工“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年度安全培訓和繼續教育,尤其要重視加強對建筑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培訓,嚴格落實三級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建筑施工安全培訓納入日常的監督檢查內容,重點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及施工項目“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和作業人員先培訓后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持證未持證或者未經培訓就上崗的作業人員,一律先離崗、培訓持證后再上崗,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二)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嚴格落實施工項目安全技術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交底,有針對性地說明施工現場風險源、控制措施及應急處置方案;安全技術交底應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簽字確認,交底情況應拍攝成影像資料留存項目部備查。
(三)強化勘察設計現場服務。勘察單位應組織勘察人員及時解決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與勘察工作有關的問題。設計項目負責人在施工前應組織設計人員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及監理單位作出詳細說明。對于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超限高層、專業技術性強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建設工程,在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重要設備安裝等施工階段,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向施工單位說明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件,跟蹤設計文件的實施情況,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
二、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一)落實建機“一體化”制度。我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建筑起重機械施工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必須選用“福建省建機一體化企業信息系統”中的建機一體化企業。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應明確選定的建機一體化企業。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做好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加強施工現場監督檢查,將是否選用建機一體化企業作為重點監管內容,對未按規定選用建機一體化企業的,應責令改正。
(二)落實在用設備安全管理責任。施工、監理、設備使用單位及建機一體化企業等建筑起重機械各方責任主體應按各自職責履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責任,不得以采用“建機一體化”為由以包代管,規避應負的責任。建設單位要牽頭組織在用設備的各方責任主體按照省廳開展安全大檢查的通知要求,認真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及時排除設備故障,并加強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在建工程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抽查,重點檢查使用年限較長、機況較差、維護保養不到位的起重機械,發現各方責任主體未按規定要求開展自查自糾,設備管理失控,存在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安全裝置失效、標準節和其他主要部件螺栓松動、未經驗收合格擅自使用等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停機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主體予以通報,直至列入“黑名單”。
(三)規范設備現場使用管理。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需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納入“福建省建機一體化企業信息系統”的塔機和施工升降機不得辦理使用登記。建筑物主體結構施工至六層時,必須安裝施工升降機并投入使用,對未安裝并投入使用的,責令該單位工程局部停工整改。施工升降機應在吊籠醒目位置設置額定載重量、額定乘員數標牌,嚴禁超載、超員作業。對于SC150/150、SCD150/150、SSD150/150等較為落后機型的施工升降機,乘載人數不得超過9人(含司機);其他機型施工升降機應嚴格按額定載重量、額定乘員數乘載,特別是上下班高峰期,項目部應對乘載情況進行協調安排,避免擁擠。施工升降機運送物料器具時,接送材料隨乘人員不得超過2人,且不得同時搭載其他人員。高層建筑塔機須待型鋼懸挑腳手架拆除完畢方可報停并組織拆除,外腳手架拆除時長鋼管、型鋼等必須由塔機吊運至地面,禁止使用施工升降機運送。對于符合省廳文件要求必須施行“遠程監控系統”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項目,在施工升降機、塔機、大型吊裝設備(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等重大危險源使用前應按要求實施遠程監控,加強設備運行監管。自2017年1月1日起,將架橋機、龍門吊納入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范疇,設備產權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注冊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產權備案,取得《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后,方可用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項目。
(四)嚴格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施工項目部應督促作業人員落實崗位責任,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落實交接班檢查制度,交接班時操作人員應認真檢查設備運轉情況、機構潤滑清潔情況以及附屬裝置和隨機工具是否齊全完好,并認真填寫交接班安全檢查記錄表,留存項目部備查。經檢查確認設備安全運轉后方可投入使用。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對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的動態檢查機制,發現無證上崗、未落實交接班檢查制度或違章冒險作業等行為的依法嚴肅查處。
三、深化建筑模板和外腳手架工程安全整治
(一)提升建筑模板工程施工質量。嚴格執行省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建建〔2014〕36號)、《關于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建〔2015〕23號)等文件要求,規范模板工程搭設管理。建設(監理)單位應加強模板工程施工過程的旁站、巡視及平行檢查。各級監管部門在動態監管、檢查巡查中,發現模板工程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符合規定情形的,堅決責令拆除重新安裝;符合省廳《關于對質量安全重大隱患予以立案查處的通知》(閩建建〔2014〕15號)規定情形的,堅決予以立案查處。模板工程拆除重新安裝項目應由施工單位全程視頻錄像并提交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同時報送省廳,存在的重大隱患經建設(監理)單位核實復查后,由建設單位按有關程序上報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核查。自2017年起,各市、縣、區每年應至少選取一個模板工程拆除重新安裝的項目,召開現場會,組織轄區內在建項目建設、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進行現場觀摩,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二)嚴格外腳手架工程搭設要求。建筑外腳手架特別是型鋼懸挑腳手架應按照省廳《關于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建〔2015〕23號)要求進行搭設,嚴格落實扣件式鋼管架體材質及應用要求,對檐口高度超過24米或層數超過六層的建筑物,其外腳手架采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必須采用型鋼懸挑腳手架,原則上應從二層樓面開始懸挑。各級監管部門在動態監管、檢查巡查中,發現外腳手架工程使用不合格或劣質鋼管、扣件、可調托撐等產品以及未按文件要求搭設、使用等行為的,責令企業將不合格或劣質產品清出施工現場,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符合規定情形的,責令局部停工并拆除重新搭設。
(三)加快推進模架一體化工作。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合同造價達5000萬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模架一體化服務。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推動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企業發展租賃、安裝、拆卸、維護一體化模式,提升實體化、專業化水平;鼓勵鋼模板、鋁模板、復合材料模板等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使用,切實增加模板周轉次數,推動使用安全、工藝簡潔的支撐系統。各地要創建一批建筑模板、腳手架一體化示范工地,充分發揮樣板引路作用,以點帶面,推動模架一體化工作落到實處。
四、加強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安全管理
(一)嚴格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城市道路挖掘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方可進行挖掘施工。對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規模以上管線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應當納入住建部門施工許可范疇,依法履行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基本建設程序。在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經監理單位審查的施工區域涉及的地下管線保護技術措施。規模以下管線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納入各地管線主管部門日常管理范疇。
(二)落實參建各方安全生產責任。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片區內的管線單位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以及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及時提供給施工單位;對于可能損害地下管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與管線單位簽訂保護協議,辨識危險因素,提出保護措施。施工單位應加強現場管理,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保障行人和車輛安全;施工前應做好班組和作業人員特別是挖掘機等施工機械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保護地下管線免受損害,避免盲目開工、冒險施工,發現地下管線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立即停止施工,及時向建設單位和管線單位報告。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地下管線保護的技術措施,發現存在危及地下管線安全隱患時,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情況嚴重的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管線主管部門。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巡查檢查,發現違反建設程序、違規挖掘施工造成管線破壞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加強監控和應急處置。管線單位要做好市政破路信息采集和登記,完善管線施工監測制度,根據施工進度和風險點,施工中應派出專業人員進行巡線,加強現場指導和安全巡查,督促落實防范措施。道路挖掘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牽頭組織施工單位、管線單位共同編制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做好預案演練,提高預案可操作性,確保應急搶險及時、處置到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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