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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幕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發布日期:2017-01-09來源:河北住建廳編輯:宋珍珍

[摘要]

  現將《河北省建筑幕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或建議于1月23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省住建廳法規改革處。

  通訊地址:石家莊市新華路501號省住建廳法規改革處

  郵  編:050051

  電子信箱:office6104@163.com

  附件:《河北省建筑幕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6年1月3日

  河北省建筑幕墻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幕墻建設和使用管理,保障幕墻設計和施工質量,加強使用期間維護管理,確保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幕墻,是指由支承結構體系與面板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結構或裝飾性結構。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幕墻的采用、設計、施工(以下統稱為幕墻工程建設)和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墻(以下統稱既有建筑幕墻)的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按照職責分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筑幕墻工程的規劃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幕墻工程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及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房屋建筑工程中的既有建筑幕墻使用維護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控制

  第五條 建筑幕墻設計單位應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設計資質,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確保建筑幕墻選型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設計方案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二層及以上禁止采用玻璃幕墻,石材幕墻應采用花崗巖面板。

  (二)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場所,臨近道路、廣場及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隱框玻璃幕墻。以上建筑二層以上建筑幕墻采用玻璃、石材、陶瓷、陶土等較重面板時,應當采取有效防墜落措施,并在幕墻下方周邊區域合理設置綠化帶或裙房等緩沖區域,或采用挑檐、防沖擊雨篷等防護設施。

  (三)在T形路口等正對道路的建筑幕墻,禁止采用反射率大于30%的玻璃面板。

  (四)建筑玻璃幕墻宜采用夾層玻璃、均質鋼化玻璃或超白玻璃,當采用鋼化玻璃時,其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門窗幕墻用鋼化玻璃》(JG/T455)的要求;本條第二款所列工程玻璃幕墻所用玻璃應采用超白玻璃或夾層玻璃,不得采用普通鋼化玻璃,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要求設置具有明顯標識的應急擊碎玻璃;玻璃幕墻外開啟扇應有防玻璃及開啟扇脫落的構造措施。

  (五)建筑石材幕墻干掛石材不得采用無豎龍骨方式,水平倒掛部位和外傾部位不得采用石材面板,幕墻的檐口部位石材面板掛裝不得采用L型挑件掛裝方案。

  (六)建筑幕墻應與周邊環境、建筑風格相協調。

  (七)有關建筑幕墻的其它規定。

  第六條 幕墻工程設計文件應與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并完成,幕墻施工圖設計宜由工程建筑主體設計單位完成。

  第七條 建筑幕墻設計單位與工程建筑主體設計單位不一致的,建筑幕墻設計單位應將幕墻設計計算書與施工圖設計文件交工程建筑主體設計單位復核主體結構安全和建筑節能、防火、防雷等是否滿足規范要求,出具書面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未經工程建筑主體設計單位復核確認的幕墻圖紙,嚴禁用于幕墻施工。

  第八條 嚴禁有資質的幕墻設計單位出借資質,嚴禁幕墻施工單位將自行編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加蓋幕墻設計單位圖章后以幕墻設計單位名義出具。

  第九條 建筑幕墻設計單位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相關規定,對設計方案或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安全技術論證。

  對采用玻璃、石材、陶瓷、陶土等較重面板且高度超過50m的建筑幕墻工程及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建筑幕墻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組織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安全技術論證。

  第十條 建筑幕墻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嚴格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規定,對建筑幕墻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審查人員應重點審查建筑幕墻設計文件是否滿足結構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規定。

  經審查合格的幕墻設計文件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幕墻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變更文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三章 施工過程控制

  第十一條 幕墻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和構配件應符合工程設計及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對按照規定應當取得強制產品認證或者生產許可的幕墻建筑材料和構配件,供應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強制產品認證或者生產許可等證書。

  對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檢測、檢驗的幕墻建筑材料和構配件,供應單位應當提供產品質量的檢測、檢驗報告,對鋁合金型材、玻璃、硅酮結構密封膠,還應提供不低于十年的質量保證書。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和技術標準要求,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幕墻建筑材料和構配件進行進場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建筑幕墻施工前,宜先對建筑幕墻的氣密性、水密性、抗風壓性能及設計要求的平面內變形性能、保溫隔熱性能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再組織施工。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幕墻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幕墻專項施工方案,當建筑幕墻超過一定高度時,還應按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設計要求應與主體結構同步埋設預埋件的,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埋設,不得漏埋。預埋件的補埋和糾偏方案,應由設計人員簽字同意,并經施工圖文件審查機構審查通過。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幕墻專項監理實施細則,確保其充分性、適宜性。

  監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和監理合同約定對建筑幕墻材料實行平行檢驗,并對建筑幕墻工程的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不符合規范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約定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發現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幕墻工程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子分部工程進行驗收,竣工驗收前,向建設單位提供幕墻子分部質量評估報告,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幕墻工程進行專項驗收。

  第四章 使用期間檢查與維護

  第十七條 采用建筑幕墻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移交時,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建設單位應將《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建筑幕墻質量責任主體、使用維護責任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信息檔案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當工程業主與建設單位不一致時,建設單位應向業主或代為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移交《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

  《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建筑幕墻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及幕墻結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注意事項;環境條件變化對幕墻工程的影響;日常與定期的維護、保養要求;幕墻的主要結構特點及易損零部件更換方法;備品、備件清單及主要易損件的名稱、規格;承包商的保修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建筑幕墻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建筑幕墻防滲漏最低保修期為5年,其它最低保修期為2年。

  工程合同約定的保修期滿后,建筑幕墻的安全使用維護責任,由建筑物的業主承擔。建筑物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建筑物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各業主要共同協商確定安全維護責任人,牽頭負責既有幕墻的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保修期內應按相關規定對幕墻進行檢查。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滿1年時,施工單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采用拉桿或者拉索的建筑幕墻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

  施工單位對檢查發現的幕墻質量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維修。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保修期滿后,業主應當委托原施工單位或者其它具有相應建筑幕墻施工資質的單位,按照相關規范、技術標準和《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對建筑幕墻進行定期檢查,檢查頻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1年后,每5年進行一次檢查;

  (二)建筑幕墻工程使用10年后,應對該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結構密封膠的粘接性能及化學粘接劑后錨固連接安全性進行抽樣檢查,此后每3年宜檢查一次;

  (三)對采用拉桿或者拉索的建筑幕墻工程,竣工后每3年檢查一次;

  (四)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建筑幕墻,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第二十一條 當建筑物業主委托物業服務單位代為管理時,應當簽署委托協議,受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發現建筑幕墻損壞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業主,并督促業主采取相應措施;

  (二)發現建筑幕墻損壞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但業主拒絕采取消除危險措施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立即報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業主對建筑幕墻進行維護,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條 對建筑幕墻進行定期檢查、維修的單位,應當將建筑幕墻定期檢查、維修的相關技術資料,移交給業主。

  既有建筑幕墻建筑的業主應當于每年12月將當年建筑幕墻定期檢查、安全性鑒定、維修以及采取防護措施等情況的技術資料,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既有建筑幕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幕墻可靠性鑒定能力的單位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面板、連接構件、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的;

  (二)遭受冰雹、大風、雷擊、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火災、爆炸等突發事件而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但需要繼續使用的;

  (五)需要進行安全性鑒定的其它情形。

  安全性鑒定單位應按相關規定要求實施鑒定,并出具鑒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 經檢查、安全性鑒定發現建筑幕墻存在安全隱患的,檢查、鑒定單位宜提出適修性意見,并協助制定或審核維修加固方案。

  業主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及時委托原施工單位或者其它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幕墻施工單位進行維修加固。

  第二十五條 建筑幕墻維修加固單位應按相關規范、技術標準進行維修加固,實施結構性維修加固時,不得擅自改變幕墻的結構構件,結構驗算及加固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超出技術標準規定的,應進行安全性技術論證。

  建筑幕墻結構性維修加固工程完成后,業主、安全維護責任單位或者承擔日常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 建筑幕墻維護責任單位應按規范及《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對幕墻進行清洗,每年不少于一次,清洗時嚴禁使用強腐蝕性化學清洗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設區市和縣(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筑幕墻工程建設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期間檢查維護的監督檢查,督促各方責任主體履行質量安全責任,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質量安全隱患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出讓土地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幕墻工程禁止與限制使用要求。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設計方案不予審核通過。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幕墻與工程主體結構不同步設計或建筑幕墻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的建設工程,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條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于使用中的既有建筑幕墻要進行全面的安全性普查,建立既有建筑幕墻信息庫,健全安全監管機制。

  建筑幕墻信息應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高度、幕墻結構形式和面積、面板材料及生產廠家、竣工時間、設計使用年限、幕墻狀況、安全維護情況等相關信息。

  對于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不按規定要求進行檢查鑒定、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不及時維修整改等違法違規行為,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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