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汗華水電站項目合同雙方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一攬子解決了久拖不決的合同索賠爭議,化解了合同和工期風險,保證了承包商和業主的利益,實現了雙贏。
項目合同概況
汗華水電站工程項目包括兩個合同標段,分別為土建及水工金屬結構標段,機電設備供貨和安裝標段。其中,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中標土建及水工金屬結構標段(以下簡稱“本合同標段”)。本合同標段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第四版1992修訂版合同條款,為承包商進行土建施工設計、土建工程施工單價與水工金屬結構設計、供貨和安裝總價的混合合同模式。
本合同標段于2003年5月30日簽訂合同,簽約合同金額3065萬美元。簽約時的合同工期為48個月,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詳設及其批復階段,時間為7個月;第二階段為施工階段,工期為41個月。
2004年12月7日業主與汗華項目部簽訂了1#補充協議,此協議包括了合同外新增的四條進場道路的詳設和施工,增加合同金額400萬美元,項目工期從48個月調整為52個月。
主要合同索賠事件
因工程師延遲頒發施工開工令362天,承包商提出工期延長和費用索賠。依照合同文件規定,業主應該在合同規定的施工開工日期之前完成所有場地的征地和所有進場道路的修建、并在下發施工開工令之前移交給本合同的承包商。工程師于2003年6月16日簽發了設計開工令,7個月之后的2004年1月16日應該為工程師簽發施工令的正常日期。但是,由于業主沒有完成四條進場道路的施工,所以主體工程不具備施工開工條件,故而工程師遲遲不簽發施工開工令。
根據合同文件有關施工計劃和施工動員內容的具體規定:承包商在收到施工開工令后一個月內完成動員并啟動主體工程施工。為了規避因施工動員不及時造成主體工程延誤,在工程師發布設計開工令后,承包商按照正常的應發施工令的目標日期(2004年1月16日)開始了一系列的從中國動員人力資源、設備材料、現場生產生活設施的工作。因開工令延發近一年,直接造成承包商進場的大量人員和設備處于閑置狀態,并為此發生額外財務費用和管理費用。
承包商工期和費用索賠合同依據:紅皮書(1987年第四版1992修訂版)通用合同條件中的第42.1款占有現場和通道,第42.2款未能給與占有權和第44.1款竣工時間的延長。
業主立場:對于工期延長362天,業主無異議,但對承包商的費用索賠要求,承包商與業主之間差距甚大。業主認為,工程師沒有發布施工開工令,承包商在該開工令之前自行組織資源進場,是承包商的自發行為,業主不應支付在此期間已進場的人員費用、設備閑置費以及相應的間接費用。
承包商立場:工程師已發布設計開工令,合同中有明確的工期要求和施工起始時間,承包商資源應在合同規定的施工開工日期之前到位,由于施工設備有一定的采購周期,承包商人員也需要一定的動員期,承包商不可能在工程師發布施工開工令后才采購設備和動員人員。如果工程師明知施工開工令將會長時間延誤,就不應發布設計開工令,或在發布設計開工令時告知承包商。工程師遲遲不發布施工開工令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業主不能按時提供進場道路所致,而業主/工程師又沒有及時告知,故承包商有權獲得索賠費用。
因業主未能提供當地供電兩個接線點,迫使承包商采用柴油機發電,故提出工期和費用索賠。業主立場:在合同條款中業主沒有明確承諾提供系統電,而承包商事實上配置了較為充足的柴油發電機,應該已經能夠滿足施工供電的要求。
承包商立場:在合同文件中業主已經明確說明能夠提供3MW的系統電,特別是在標前澄清答疑中已經非常明確,承包商的投標文件和施工組織也是按此準備的。承包商配置了數量較為充足的柴油發電機組,主要是為了防止系統電停電或供電質量不佳時臨時采用自發電,系統電成本較低,承包商主要依靠系統電。
承包商的索賠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增加柴油發電機數量的一次性投入費用以及柴油發電機發電的運行費用;另一方面是業主遲遲未能提供供電接線點,耽誤了承包商及時添加柴油發電機數量、增加自發電能力,由此引起工期延誤,同時新增柴油發電機采購需要時間,故應該給予工期延長。
對于費用索賠,經反復磋商,業主/工程師同意由于承包商為滿足施工供電需求額外增加的柴油發電機以及自發電與系統電的差價給予承包商補償。
對于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長和相應的延期費用索賠,業主/工程師認為,承包商在現場實際配備了數量較為充足的備用電源,只需少量增加原配置的柴油發電機及其配電系統即可滿足施工供電需求,故對于工期延長不予認可。
承包商認為其原配置的柴油發電機僅僅是備用電源,原配置的柴油發電機數量供電能力不足,已經耽誤了一定的工期,而新采購相關發電設備另外需要一定的供貨周期,為此,提出180天的工期延長和相關延期費用索賠。
因大地震造成工程延誤,承包商申請工期延長。除工程本身、承包商設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壞等直接影響外,大地震對承包商的間接影響也不容忽視,由于地震所影響的地域范圍非常廣大,自大地震發生之日起的相當一段時間內,當地勞工紛紛返家,造成承包商設備大量閑置,工地現場來不及收拾和整理,勞動力資源相當匱乏,短期內難以招聘到合適的勞工;為此,承包商根據勞工返回情況、工程受到的影響程度和所需要的復原時間,向業主提交了工期延長180天的申請。
業主/工程師認為:7.6級地震屬于不可抗力,地震風險是包括在保險范圍內的,承包商的直接損失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工期可予以適當延長,但不認可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長天數。
承包商認為:對于費用理賠,承包商不持異議,但是由于大地震造成的對工期的直接和間接影響是現實存在的,故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長天數是合理的,包括重新招募和培訓當地勞務,現場恢復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等。
因斯瓦特地區軍事行動導致工程暫停和工程延誤,承包商提出費用和工期索賠。由于軍事行動導致工程暫停和工程延誤,該事件屬于業主的風險,根據合同條款,承包商有權獲得工期延長并獲得相應的費用補償。為此,承包商根據自2007年11月7日工程暫停,至2008年4 月30日工程所在區域安全局勢恢復正常,對于工程復工所造成的實際影響,直接停工時間176天,重新動員和現場恢復3個月,申請要求工期延長268天。同時,承包商由于本事件發生了額外的費用支出,提出了相應的費用索賠。
承包商與業主的主要爭議點為,其一,業主/工程師認為其在工程所在國提供了安置營地,承包商不應安排人員回國導致重新動員;承包商則認為業主提供的臨時安置營地不能滿足承包商員工的基本生活要求,引起承包商員工強烈不滿,而且戰事持續時間和潛在的安全恢復期不確定,故承包商有權安排其員工回國。其二,業主認為當年12月10日SAWT清剿塔利班戰事已結束,安全局勢已得到控制,承包商應在12月20日前恢復施工。然而據承包商當地留守員工反映,雖然在12月10日SAWT清剿塔利班大規模沖突雖已結束,政府軍已將反叛武裝從工程區域趕走,但工程附近小規模沖突和冷槍冷炮時有發生,不能說明戰事已經結束,承包商要求必須在戰事完全停止并經承包商聘請的安全顧問檢查確認工程區域安全局勢已經完全平穩、業主確保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才能恢復施工。至2008年4月30日,承包商方面檢查認為戰事已完全停止、工程區域安全局勢良好,業主的安全措施也有保障,確認可以啟動動員進場恢復施工。為此,雙方對工期延長期有很大爭議。
因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導致工程延誤,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賠。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屬于不可抗力,直接損失由保險公司理賠,間接引起的工期延誤應給予承包商工期延長。
由于暴雨和洪水導致道路損毀,工地現場與外界的交通中斷,廠房到壩區的道路直到2010年9月30日才具備小型車輛通車條件,大型車輛通車條件直到2010年10月30日才具備,承包商為此向業主提出工期延長95天。
業主/工程師認為:本次特大洪水屬于不可抗力,承包商的直接損失由保險公司理賠,工期可以適當延長,但不認可承包商提出的延長天數。
合同索賠的一攬子解決方案
承包商針對以上合同問題的解決,提出了一攬子解決方案,合同雙方斷斷續續經過長達兩年的合同談判,終于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了2#補充協議。
合同雙方同意的一攬子總的合同延長工期為1075天,同意的一攬子索賠金額為1789萬美元。該一攬子解決協議涵蓋了以上索賠事項及承包商的其他索賠事項,如開關站擋墻設計變更、明戈拉路設計變更、工程師設計批復延誤引起的工期延長等。
由于承包商堅持不懈的努力和靈活的處理方式,不僅獲得了工期延長和費用索賠,同時避免了可能巨額的工期罰款。
汗華項目合同問題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有效解決了合同雙方久拖不決的合同爭議,但筆者認為,合同問題的解決,應該講究時效性,不宜到了項目的最后關頭才來一攬子解決,而是應該在合同事件發生時及時提出、及時解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適時成立DAB,及時公正、合理地解決合同糾紛。要敢于仲裁,由于本項目始終沒有成立DAB,在一攬子解決合同問題談判過程中,業主提出要走國際仲裁程序,頗有威脅的含義,承包商積極應對,沉著應戰,也做好了仲裁的準備。要敢于應戰,雙方做出理性評估,選擇最合理、代價最小的方式解決問題。(作者單位: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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