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文件沒有合同文件嚴肅,通俗點說,在合同簽訂后,凡是不用通過合同補充文件的方式都修改的文件都叫項目文件,如果把項目文件和合同文件混淆,比如誤把傳統意義上的項目文件當簽成了合同文件的一部分,那么將來要修改這個項目文件的時候,就需要對合同文件進行修改,嚴重地干擾了合同文件的嚴肅性,到時候合同文件隨意性就非常大,可以隨時隨地修改和踐踏。
舉個老掉牙的案例:有人把項目進度計劃文件--這種項目文件當做合同文件放進了合同里面,當成合同文件簽掉了。眾所周知,進度計劃的一個個工項在項目管理過程中不可能都遵守承包商制定的原始進度計劃,都要隨著工程進展并考慮到總工期隨時進行調整修改的,它是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文件。那么把它當成合同文件簽掉的后果就是承包商要嚴格遵守進度計劃去施工,一個工項提前一天和滯后一天完工都是承包商違約,當然,有時候業主也不可能提供適合的條件讓承包商按合同里簽的計劃進度施工(如業主的征地拆遷進度跟不上,工期要順延),那么業主也違約,這樣其實就是把進度計劃當做合同文件簽進去是不現實和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做法。當然,有些業主為了耍小聰明,為了自己隨時終止合同的方便,在合同一個部分說進度計劃是合同的一部分,然后在合同的另外一個較隱蔽的部分說:如果承包商未按原始進度計劃施工,業主通知承包商后可以隨時終止合同。沒有經驗的承包商是不容易看出來的。這點要特別小心。
當然,我們分包的時候,也經常將計劃進度放進分包合同里面,對于承包商來說其實這樣挺好,讓承包商緊密跟蹤分包商的進度,嚴格控制進度,如果分包商沒有能力執行那直接以此理由終止合同,非常方便,但是嚴格意義上說這么做是不符合合同管理的精神的,但是符合項目管理的分包進度控制的理念。對于這種情況我倒是有些小建議,無論是主合同還是分包合同,我認為可以通過設立大的里程碑,比如一個項目設立三四個里程碑式的大節點是可以的,再細劃分的話可執行性就會非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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