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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觀點對當前的司法實踐是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的,對最高法院裁判文書的收集、分析、總結,是提煉司法觀點的重要途徑,我們收集了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wǎng)上公布的所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法律文書,認真閱讀、分析每一份法律文書,對其中的關鍵點進行了數(shù)據(jù)分析與觀點總結,以下是我們得出的一部分成果,希望能對解決建設工程相關的法律問題有所幫助 最新裁判觀點(實例分析)
1、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方的工程已經(jīng)過內部驗收和竣工驗收,發(fā)包方認為工程竣工有瑕疵的,不能以先履行抗辯權為由,遲延支付剩余工程款。
最高法院在《北京九大洋水處理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嘉誠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紛》中認為: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chǎn)生的,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得以對抗另一方的履行請求權,起到暫時拒絕履行己方義務的作用。先履行抗辯權則發(fā)生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承包方承包的工程項目經(jīng)發(fā)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內部驗收和竣工驗收的,作為建設工程合同中的承包方,其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擔的先履行義務已經(jīng)完成,而作為給付價款的發(fā)包方,不能再以先履行抗辯權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否則即構成違約。
2、工程量簽證表可以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jù)。
最高院在《昆明三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訴鄧仁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認為:工程量即工程的實物數(shù)量,是以自然計量單位或物理計量單位表示的各分項工程或結構構件的工程數(shù)量。工程結算是指施工企業(yè)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設單位(業(yè)主)辦理工程價清算的經(jīng)濟行為。工程量簽證表,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發(fā)生的設計沒有的工程,通過建設單位(業(yè)主)現(xiàn)場確認后形成的文件及圖形。工程量簽證表,只有建設單位(業(yè)主)、監(jiān)理和施工單位簽署。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fā)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fā)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jù)確認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即工程量簽證表可以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jù)。
3、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導致工程逾期交工的抗辯理由是不能成為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最高院在《山西威龍建筑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等與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處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申請案》中認為: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我國《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分為兩大類,一是法定免責事由,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二是約定免責事由,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對方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導致工程逾期交工的抗辯理由是其對違約的抗辯,并非免責事由,如不存在約定免責事由,又沒有不可抗力導致違約的情形發(fā)生,則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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