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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業的項目保險管理

發布日期:2015-12-18來源:編輯:流水

[摘要]

   一、工程項目保險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項目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這是由工程項目的特點決定的。一般情況下,工程項目具有生產流動性、生產的單件性、生產周期長、露天和高空作業多,建筑物與地質環境關系密切等特點。在整個項目工程建設過程的各個階段,任何風險因素都可能給工程項目造成各種各樣的風險和事故,造成財產和人員傷亡。尤其是海外工程項目,它不僅與國際政治形勢、經濟環境等密切相關,對參與人員的要求也比較高,既要掌握工程領域的專業技術知識,又要熟悉與項目有關的不同國家法律法規、行業國際慣例,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到項目的順利進行,整個項目執行過程可謂是險象環生。

   雖然從理論上講,一個項目的風險應該按照可操作以及最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分配給最有能力管理和控制該風險的一方,但在實踐中,風險分配往往取決于各方的商務談判地位,強勢的一方往往會一味地把不想承擔的風險轉嫁給另一方,造成風險分配不當。眾所周知,當前,無論是國內項目還是海外項目,業主往往處于強勢地位,致使作為提供服務的另一方工程企業在項目招標、合同談判以及項目合同履行過程中無奈地接受一些不夠公平合理的條件,承擔了更大的風險。因此,如何利用好項目保險,合理轉移工程項目的風險就成為工程類企業一個亟需關注的重要課題。

   工程項目保險管理是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實例,都證明了風險管理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經濟效益,甚至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工程項目保險有多種職能,首先表現為經濟效能,通過工程保險,業主或承包商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致的各種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從而可以很好地轉移風險;其次,風險管理是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共同重視的一個問題,對保險人而言,風險管理更加重要,良好的風險管理可以減低事故發生率,提高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因此,實力雄厚的知名保險公司在承保工程項目后,一般都會投入足夠的人力為被保險人提供優質的風險管理服務;其三,工程項目保險可以保障建設工程項目財務的穩定性,尤其是對于那些需要從銀行貸款的工程項目,商業銀行為了確保資金的安全和收益,在做貸款前的風險調查時,通常會加強對保險的關注,如果業主或承包商較好地辦理了保險,那么工程項目所需的資金也就有了一定程度的保證。

   二、工程企業當前項目保險管理現狀分析

   項目保險管理工作要緊緊圍繞工程項目的不同階段特點和需求進行,在項目招投標和商務談判階段主要包括保險建議、保險方案設計、保險費用市場調查、保險安排方式選擇、投標資料準備、保險條款選擇和談判、保險出單以及保險合同簽署、保險費用支付等;在保單生效后項目開工,進入設計、采購、建造階段,主要是對保險合同管理進行管理,包括投保單信息、保險單信息、保險合同信息以及保險單證變更管理,出險后的積極索賠等內容。

   目前我國的工程企業對工程項目保險的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屬于簡單粗放模式,身處國內外局勢復雜多變的環境中,這對于提升國內工程項目管理水平和進軍海外工程市場無疑是一種制約。對于這一不容樂觀的工程項目保險管理現狀,筆者經過研究分析,認為其主要問題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工程企業對工程項目保險事務管理工作普遍不夠重視,存在重復投保或漏保現象,因日常工作管理不善造成出險后的索賠難或索賠不能,又加劇了對保險功能與作用的消極認識。

   大多數的工程企業沒有設置保險管理的專職崗位,對于公司日常與各種保險有關的工作多由人力資源部門、行政部門或者財務部門兼任,而項目執行過程中與保險有關的工作通常由合同工程師或項目費用控制工程師兼任,施行多部門負責,多人牽頭,與保險有關的各種數據、信息不集中,存在漏保、重復保險等現象,管理比較混亂,即使辦理了保險,在出險后也可能因報案不及時、資料信息不齊全以及缺乏保險顧問的專業支持等原因造成索賠難甚至索賠不能。無論是公司還是項目執行,通常不會主動安排各類保險,大多數情況下,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行業主管機構的要求或項目業主的要求,被動地接受保險安排,消極對待保險事務管理工作,索賠難或索賠不能等情況的出現,無疑加劇了投保的消極性,長此以往,逐漸形成了對公司或項目的保險管理工作被動消極的惡性循環。

   公司或項目組對于保險事務的消極認識不僅表現在公司日常管理中,還體現在獲得項目以及項目執行的具體過程中。例如,在項目投標報價過程中,負責人通常以時間緊、人員安排不夠等理由,忽視對招標文件中保險條款的梳理和分析,不愿意花費人力和財力去做保險費用市場調查工作,也不設計保險方案,直接參考以往的同類項目保險費用所占比例情況,籠統的取一個大概費用,計入報價數據中,此種做法在報價澄清階段可能會因為無法闡述各項保險費用構成以及保險方案設計等因素導致不利的后果;另外,在保單生效后,無人照管與保險有關的事務,致使項目出險后,無專職管理人員全面及時地收集索賠資料,缺乏必要的搶險工單成本信息資料等,提交索賠資料不及時,以致出現保險公司拒絕受理或理賠時間過長等情況。

   其二,公司或項目的保險管理工作過度依賴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事前對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進行全權委托或特別授權,但對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的工作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監督,保單生效后始終處于無人過問的閑置狀態,出險后得不到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的索賠支持。

   首先來看保險經紀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定位,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并明確規定“保險人委托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而對于保險經紀人的界定則是“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在保險領域的業務實踐中,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的工作范圍和收費方式卻日益趨同,二者通常都是通過向潛在投保人無償提供保險顧問服務的方式,獲得客戶投保的代理權,在幫助客戶辦理好投保手續并且保單生效后,根據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數額從保險公司獲得一定比例的傭金。

   通過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辦理工程項目保險是目前大多數工程企業的做法。由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協助管理保險事務,無疑具有一定的優勢,利用其專業知識和特有的信息渠道能夠縮短投保的時間,提高效率,利用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的專業談判優勢還可以獲得一定的保費優惠。例如在工程保險領域,有人認為,熟悉設計專業的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比黃金還值錢,這是有一定道理的。專門從事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通常都受過專業訓練,見到過設計人員的困境以及如何擺脫困境,這種經驗和專業知識無疑會在辦理工程項目設計責任險或職業責任險的過程中帶來種種好處,對將要簽訂的合同能否投保做出判斷,也能夠有助于勸說客戶接受有關責任限制、共同保險以及再保險的概念。

   當前在工程企業中,由于保險專業人員缺乏,公司或項目管理者對保險管理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在工程項目保險管理過程中,表現出對保險經紀人和代理人的協助工作的過度依賴,對其工作過程和工作成果缺乏必要的監督,以至可能造成公司或項目重復投保,保險方案設計不合理,出險后得不到應有的理賠服務。當然,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也樂于獲得“特別授權”或“全權委托”,再加上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通常是不從投保人處獲得服務報酬,受到經濟利益的驅動,也不利于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對投保人的利益保護投入更多的關注。據有關資料,保險公司傭金支付比例平均在17%到30%之間,例如在新疆某保險公司承保某公路改建項目土建工程,保險費率0.21%,保費收入44.3萬元,支付保險經紀公司的傭金高達13萬元,比例達到30%,而且有個別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勾結,在無投保人申請索賠或退保時,就以批單退保費的方式向保險經紀公司支付經紀人傭金,所退保費全部進入保險經紀公司營業收入賬戶。這些行為無疑是違規的,甚至是違法的,應當予以治理。此種情形,也從反方面印證了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缺乏為投保人提供盡職盡責服務的動力。

   三、工程項目保險管理中的幾個細節問題——以海外工程項目EPC總承包模式為例

   由于在國內工程項目中業主對承包商的保險要求通常低于海外工程項目業主對承包商的保險要求,故在此僅以某海外工程項目為例,以項目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資料為依據,對工程項目常見保險的保險種類和投保要求進行簡要梳理和分析。

   在國內一民營工程企業與中東某國談判簽署某化工類項目的EPC總承包合同時,業主在招標文件中聲明業主僅負責購買并保持建筑工程一切險(constru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有效,該險種承保各種土木或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承包范圍內的一切損失,每起事故的保險金額或每起事故導致的系列事件的保險金額為所建設項目估算投保價值,但約定承包商的工廠、設備、臨時建筑除外。保險有效期應維持到下述全部完成后:(1)機械試驗;(2)試驗和試車(3)性能考核完全符合合同設計標準,項目工程達到業主滿意,被業主接收。并約定該保險適用于典型條件、保證和除外責任,其每起免賠額不超過五十萬美元。承包商對任何免賠額和除外責任負責,但業主疏忽和有意不當行為直接引起或導致的除外。如由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原因,導致需要延長業主所投保險的有效期,則保險費由承包商承擔。

   除上述建筑工程的一切險外,該案例需要承包商購買的保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貨物運輸保險(cargo insurance),本保險覆蓋設備、材料和其它貨物,包括自此類貨物的風險從業主、設計承包商轉移到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之時,或在供應商、生產商按交付條件將風險轉移到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之時,到其運達現場為止。

   綜合責任險(comprehensive gengral insurance ),該險種是以保障全面為特點的工商綜合責任保險,主要承包被保險人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或法律責任。以保險單中列明的除外責任和各項條件為前提,主要承包范圍包括公共意外責任、獨立承包人責任、完工責任、產品責任、合同責任等,本保險基本覆蓋承包商的所有工作范圍,不排除專業性疏忽。業主通常會設定一個明確的保險金額,并要求承包商購買的該保險范圍覆蓋合同中約定的承包商應負責的業主財產損失或損害。

   機動車責任險(automible liability),本保險涵蓋承包商或其分包商自有、非自有、租賃的機動車,每起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死亡或財產損失不得低于合同約定或項目所在地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額。

   職工補償險(workermen’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本保險約定了保險人對被保險的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員工因工受傷、疾病或傷殘給予補償的責任,涵蓋工程項目所在地國家、地區、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國家、州及其政府機構、有管轄權的當局指定的適用于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員工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風險。

   雇主責任險(employers’liability insurance ),本保險涵蓋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在履行工作時對它們的雇員所應承擔的普通法規定的責任。

   承包商施工機具及設備險(contractors plant & equipment insurance),本保險涵蓋承包商自己擁有的、租賃的或使用的在現場的所有設備、機具、臨時設施的重置價值。

   航空或海上運輸工具險(aviation or marine liability),本保險涵蓋承包商自有的、非自有的、租賃的運輸工具,因使用或運行航空或海上運輸工具導致的責任,包括撞擊、污染、移除殘骸導致的責任。

   醫療保險(medical expenses insurance ),至少達到當地合作醫療保險要求。

   職業責任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該險種是以職業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職業責任是指從事各種專業技術工作的法人或自然人因工作上的失誤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業主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雙方負責購買的保險險種之后,還會進一步明確承包商需要承擔的與保險有關的諸多附帶義務。首先,業主會要求承包商在購買保險時,其將業主及其所有和控股的關聯公司、分公司以及它們的股東、官員、雇員及代理人作為其貨物運輸保險、綜合責任險的附加被保險人,并要求保險人放棄對附加被保險人的代位權。其次,業主要求承包商的綜合責任險和貨物運輸保險應包含交叉責任保證,即對于所有附加被保險人適用的保單,如同分開的保單已發給每位被保險人。承包商購買持有的保單覆蓋保險是基本保險,如果出險,要首先使用承包商購買的對應保單。

   另外 ,在EPC合同中,就保險一項還做出如下規定:如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業主,承包商不應取消或實質性改變保單內容。承包商應允許業主審查保單內容,若承包商忽視或拒絕提供所述保險一級取消或實質性改變保單內容,業主可自行購買此類保險,承包商須向業主支付由此產生的費用。

   如出現任何承包商應負責的損失,其應全額負責,包括超出承包商保險限額的部分及其保單中規定的免賠額部分。如承包商分包任何部分工作,其應要求分包商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投保,但不得重復購買承包商或業主所投保險。如發生工程項目合同下相關保險的任何索賠,承包商及其分包商應給予業主所有合適的協助。承包商及其分包商應與保險商指派的風險調查人員合作,在接到合理通知后,給上述調查人員進入現場的權利,并應充分研究其提出的改進風險的合理建議。未經業主事先書面同意,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不得解除供貨商、生產商、供貨商的任何責任或與之做出任何妥協。

   在辦理工程項目保險的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對于保險品種和具體保險方案設計的選擇,不能僅以滿足業主方在招標文件中的要求為原則,應當積極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渠道了解工程項目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規法律對工程類保險強制要求,這可能會涉及到與工程項目雇員人身安全、醫療或與機動車輛有關的保險項目,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要求,一般經濟發達國家對此類保險的要求偏高,具體保險限額和免賠額等必須滿足當地法律或行業主管機構的要求,項目才可能得以順利進行。例如,對于前述醫療保險,屬于非商業保險,業主招標文件中并沒有具體的說明,作為總承包商就需要通過一定的途徑去查詢項目所在地國家法律法規對具體醫療保險的規定,以便明確需要為哪部分工作人員辦理當地必須的醫療保險,到哪個機構辦理,需要哪些文件以及大致的費用預算,并需要進一步了解在保單生效后如何使用該類非商業保險。

   其二,對于保險方案設計中涉及到的諸多技術性問題,有必要獲得保險顧問以及公司或項目商務報價及財務人員的專業支持。比如,在關于保險責任范圍約定時,保險顧問有能力利用其獨有的信息資源優勢判斷出技術性風險之外的項目風險分布點,合理選擇附加條款或除外責任條款,或者通過進行特別約定條款,使投保人所購買的保險盡可能實現工程項目風險的全覆蓋;在關于責任限額和免賠額的設置條款選擇時,由于責任限額和免賠額事關保險費用,可以聽取公司或項目財務人員以及商務人員的建議,以便根據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發生率綜合做出判斷。此外,還要做好總包合同與分包合同的保險條款對接,避免分包商重復購買業主或總包商已經購買的保險品種,造成保險資源的浪費和項目執行成本的升高。

   四、加強工程項目保險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把對工程項目的保險事務管理滲透到項目的全過程

   改變以往的保險事物管理工作模式,變被動為主動。把保險管理工作從項目中標后的保險購買向前延伸到投標報價階段,進行招標文件的保險條款合理性和合法性審查,對項目將要發生的保險費用進行市場調查,關注投標文件以及項目分包過程中保險方案的設計和優化,保單生效后則要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對保險條款的宣貫,以及對信息的收集整理,與保險經紀人保持聯系,按照保險人的要求做好信息通報,一旦項目出險,及時快速高效率的完成保險索賠工作。

   (二)在公司或大型項目部設置專職保險管理專員,并加強對保險管理專員的業務培訓,提升對保險事務的管理能力。

   設置公司或項目的保險事務管理專員,對公司或項目保險資源統一管理,避免公司或項目重復購買保險,并進一步建立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主要內容包括保險合同涉及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險種、保險項目、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率、保險費等信息內容,以便于在需要時進行保單查詢、統計分析,為公司或項目決策提供有價值的建議。

   對保險事務專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業務培訓,為其提供一些工程行業、保險行業內的業務交流機會,提升其對工程項目保險的專業認知水平和管理能力,在當前競爭激烈的海外工程業務拓展中非常重要。例如,對于在涉外工程項目中很常見的職業責任保險,由于在國內工程項目中通常業主沒有此項保險要求,所以在國內工程企業拓展海外市場過程中,通常對于此保險險種比較忽視,一是對于咨詢設計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風險認識不夠,二是由于此類保險大多費率較高,通常不愿意購買,即使購買此種保險,也僅僅是為了滿足業主方的要求。但此類風險一旦出現,賠償責任是非常大的,如果不能通過適當的保險進行風險轉移,無疑將會給承包商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因此,保險事務專員必須具有保險專業知識和行業風險管理經驗,認識到保險范圍和保險險別是整個項目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閱讀此類保單,才有能力識別專業性很強的職業活動中潛在的風險以及保單中是否含蓋了此類風險,確定哪些是可以提供的服務,哪些是不能提供的服務,并在商務談判中利用專業知識和行業經驗說服其他各方接受合同中合理約定,還要有能力辨別客戶提出的那些不可能滿足或需要花很多錢才能滿足的保險要求。

   (三)工程類企業要建立與保險經紀人的合作關系,聘請專業的保險經紀人為公司或項目的保險顧問,以便獲得優質的保險經紀服務和保險服務。

   保險和法務、財務、稅務一樣,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可以幫助學會許多關于保險的知識,帶來很多行業內有價值的信息,因此委托有能力正確分析公司或項目的保險范圍需求和問題的懂行的經紀人或代理人,會有助于解決一些棘手的保險問題。例如,保險經紀人會幫助比較不同保險公司的保險方案中保險范圍的細小差別,找出最好最適合項目的保險方案,可以避免項目從長期來看保險花費較大的保險決策,還可以有助于項目判斷各種保險方案中設置的免賠額是否合適,除了標準保單之外,是否還會有其他更適合項目具體情況的替代方案。

   如前所述,保險代理人是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保險公司招攬業務,代為辦理為投保人的核保出單手續,而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而且規定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建議大型工程類企業在管理公司或項目保險事務時,與不同的保險經紀公司建立聯系,從中篩選出合適的保險經紀人,聘其為公司或某個項目的保險顧問,與其簽訂正式的合約,約定其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盡職盡責義務,以及違約或過失賠償責任,同時公司要有一定專業水準的保險事務專員,在協助保險顧問辦理項目保險的同時,也對保險顧問的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作者: 肖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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