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觀點對當前的司法實踐是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的,對最高法院裁判文書的收集、分析、總結,是提煉司法觀點的重要途徑,我們收集了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所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法律文書,認真閱讀、分析每一份法律文書,對其中的關鍵點進行了數據分析與觀點總結,以下是我們得出的一部分成果,希望能對解決建設工程相關的法律問題有所幫助
最新裁判觀點(實體問題)
7、表見代理的成立
在《再審申請人南通大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張憲文、羅傳奇、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認為:“表見代理屬于廣義上的無權代理,因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具有授予代理權的外觀,致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法律行為,法律使之發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另案庭審時的證人范某、馬某、安某、宋某稱,"工地的一些事羅傳超是可以作主的",羅傳超"業務上是項目經理","我的上級是羅傳超,羅傳超是項目經理","后期所有的活給羅傳超干的","羅傳超在工地是項目經理"。可見,施工過程中羅傳超對外是以大辰公司在團結汽配城施工項目的項目經理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且客觀上羅傳超也確實實施了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觀行為,包括在支付工程款項的票據上簽字、在整改通知單上簽字等,而對于羅傳超簽字支付工程款項等行為,大辰公司、羅傳奇均未提出異議。確定一種權利外觀是否存在,不應從被代理人事后否認的表示來確定,而要從第三人是否相信或者應當相信的角度來考慮。因此,即便大辰公司、羅傳奇在庭審過程中否認羅傳超簽訂"施工圖預算書"的效力,并不影響對羅傳超表見代理行為的認定。”
8、關于承諾書效力問題。承諾是單方法律行為,其中涉及對己方權利放棄或者設立義務的,只要相對人不否認,即對承諾人產生約束力。
《再審申請人呂寶金、浙江大舜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北京市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認為:“關于承諾書效力問題。承諾是單方法律行為,其中涉及對己方權利放棄或者設立義務的,只要相對人不否認,即對承諾人產生約束力。呂寶金向大舜公司、路橋公司出具承諾書,其不否認承諾書及附件上簽字捺印的真實性,大舜公司、路橋公司亦未明確否認承諾書,且承諾書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呂寶金稱承諾書系受脅迫而簽署,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證據支持。呂寶金稱大舜公司、路橋公司否認承諾書的效力,亦與事實不符。大舜公司將承諾書作為己方證據提交,表明其認可承諾書。至于承諾書上大舜公司、路橋公司是否簽字不影響對呂寶金的約束力。因此,呂寶金關于承諾書系受脅迫簽訂,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9、合同一方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的理解不能超越了普通人的預期,如在訂立合同時并未在合同中作此說明,不能單方面做出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不合理解釋。對合同工條款的理解應該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和依循公平的理念。
《再審申請人秦皇島求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歌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認為:“關于本案所涉合同付款時間的確認問題。合同約定:"施工方完成至施工10層樓面后,發包人在10天內完成第一次付款,支付額為所完工程款的85%。同時發包人同意在農歷08年12月初十前或因天氣因素等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緩建或停建,發包人即時支付至已完工程款的85%"。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付款條款產生歧義。求然房產公司主張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是,工程施工至10層樓面,發包人在10天內支付所完工程的85%工程款;工程出現緩建或停建,并非承包人的原因,發包人同意在農歷二○○八年十二月初十前支付已完工程的85%工程款?,F本案工程既沒有施工至10層樓面,又沒有出現緩建停建的情形,求然房產公司不應在農歷二○○八年十二月初十前支付已完工程85%的工程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其真實意思。涉案合同關于付款條款的文意理解,應為:一是施工方完成至10層樓面后,發包方于10日內支付已完成工程的85%的工程款。雙方當事人對該部分條款的理解無異議,均表示認可;二是施工方在未能完成至10層樓面的情況下,發包人同意付款的條件是在農歷二○○八年十二月初十前支付已完工程85%的工程款??衫斫鉃橐蚩紤]到施工方已墊資施工八、九個月及施工人員要回家過年等因素,發包方同意按實際已完工程的85%支付工程款;三是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包括天氣因素導致工程緩建或停建的,發包人即時支付已完工程的85%工程款。該付款條件既不受"施工方完成至10層樓面"的影響,也不受"農歷08年12月初十"的影響。即一旦出現上述非施工人原因而工程停工,發包人即時支付已完工程的85%的工程款。上述三種付款條件和付款時間的情形只要具備其一,求然房產公司即應按合同約定付款。而求然房產公司對于合同條款的理解已經超越了普通人的預期,是給施工人歌山集團公司增加了注意義務,且在訂立合同時并未在合同中作此說明,故不能單方面做出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不合理解釋。二審法院關于付款條件和付款時間的認定,更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和依循公平的理念,并無不當。”
工程建設網首頁 |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管理案例 | 會議活動 |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 | 我要投稿
版權所有:北京華信捷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6號漢威國際廣場二區9號樓5M層西區郵編:100070電話:010-68520349傳真:010-68570772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072號 京ICP備09092133號-1 Copyright ?2000-2015 工程建設網 保留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