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風險在施工企業的投標階段。除了認真研究招標文件外,還要對業主資信狀況、項目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進行調查,重點考察項目的合法性、業主的信譽及資金到位情況。對信譽不可靠、風險大于效益、技術上無把握的項目寧可放棄也不貿然行事,搞好經濟評價和風險分析,做好合同的評審工作,選擇可靠性高、風險隱患少、風險程度低的投標對象。規避風險在施工企業簽訂合同過程中。應盡可能地約定發包方辦理支付工程款擔保,約束業主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這對施工企業墊資工程款的回收是極其有利。在發包人要求或者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要求承包人或投標人墊資承包工程時,發包人應當以人保和物權共保的方法對承包人的墊資提供有效擔保,這完全是公平原則下的對等交易,也是解決墊資有效使工程款拖欠更難控制的應對措施。
規避風險在施工過程中。要對墊資合約的履行實施嚴格的過程管理,一方面施工企業自身要嚴格按照規范、設計及合同要求進行施工,認真做好工序驗交及簽證工作,不給拖欠工程款留下任何借口;另一方面要關注并研究業主資信狀況的進一步變化,了解其資金運作的情況,按時催收工程款,對不能正常還款而業主自身資信狀況又是不良趨勢時,要采取果斷措施,包括必要時予以停工,敦促業主忙履約,挽回或減少損失。
規避風險在竣工驗收后。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施工企業的法定權利,施工企業如果因為發包方拖欠工程款,可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對發包方建筑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我國《合同法》第15章“承攬合同”第264條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是典型的加工者有權留置加工物的法律規定,《合同法》第16章“建設工程合同”第287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此條規定不僅可以得出“建設工程合同”屬于另類的承攬合同的結論文外,而且可以得出在發包人未支付墊資的施工加工費,即工程款之前,承包人完全有權留置建設工程。另外,施工企業在履約過程中應該為其真正優先受償權的適用創造充分的條件。
工程建設網首頁 |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管理案例 | 會議活動 |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 | 我要投稿
版權所有:北京華信捷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6號漢威國際廣場二區9號樓5M層西區郵編:100070電話:010-68520349傳真:010-68570772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072號 京ICP備09092133號-1 Copyright ?2000-2015 工程建設網 保留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