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即將收官之際,不動產投資或將征稅的議題引起投資各方的密切關注,一些擁有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的企業從稅收籌劃角度出發,將轉讓不動產的交易方式改變為先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后轉讓股權的交易方式。其結果就是不動產轉讓由一步到位的直接交易,演變為分步到位的間接交易,因而節省了一大筆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不動產不征稅而動產征稅,理在何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視同銷售貨物。
為什么將作為動產的貨物對外進行投資,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原因在于,增值稅實行鏈條式抵扣,對外投資的貨物在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環節,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為什么將作為不動產的土地或房屋對外進行投資,不征收營業稅?原因在于,營業稅實行道道征稅而不抵扣,為鼓勵對外投資和盤活資產,財稅〔2002〕191號文件給出了不征稅的優惠。
動產和不動產同樣是資產,卻因為屬于不同的征稅范疇,因而得到不一樣的稅收待遇。那么,在“營改增”以后,動產和不動產都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疇了,是否會得到同樣的稅收待遇呢?從增值稅實行鏈條式抵扣的原理出發,筆者認為答案已經很清楚了。
如果不動產繼續不征稅,后果如何?
“營改增”以后,如果繼續保持現行政策不變,即:以動產投資繳納增值稅,以不動產投資不繳納增值稅,我們可以試想一下,投資各方的稅收利益會發生什么樣的變化?
首先是投資方。一方面,投資方以不動產對外投資,其不動產在自產或購進環節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另一方面,因為不動產投資不征收增值稅,投資方無銷項稅額,勢必造成投資方的增值稅進銷倒掛。
其次是被投資方。一方面,因為投資方不征收增值稅,不能給被投資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投資方無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另一方面,被投資方在處置不動產時,應當按全額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也就是說,被投資方需要為投資方的不征稅規定“埋單”。與其由被投資方“埋單”,不如由投資方繳稅,免得投資方增值稅進銷倒掛,而被投資方又得不到抵扣。
總而言之,“營改增”以后,不動產投資將征稅,已成必然趨勢。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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