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我單位名稱和經營地址發生了變化,辦理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請問新領取的營業執照需要貼印花稅票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粘貼印花稅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13號)第五條的規定,對因各種原因更換營業執照正本和商標注冊證的,均視為新領營業執照正本和商標注冊證,應按規定納稅。因此,該單位取得重新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應按規定貼花。
2、問:公司登記制度改革以后,公司設立時股東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不再受到限制,公司當時注冊資金為50萬元,成立后一直未實際認繳,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5號)的規定,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如企業并未實際認繳出資,會計賬簿上無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金額,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建設網首頁 |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管理案例 | 會議活動 |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 | 我要投稿
版權所有:北京華信捷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6號漢威國際廣場二區9號樓5M層西區 郵編:100070 電話:010-68520349 傳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072號 京ICP備09092133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