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條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方開戶銀行及帳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5.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其他項目按照專用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第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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