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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廢?

發布日期:2016-01-07來源:納稅服務網編輯:劉夢怡

[摘要]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符合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遇有銷貨退回、銷售折讓及發票填開錯誤等情形的,如果納稅人退回代開專用發票的全部聯次,且退票發生在開票當月,稅務機關可對開具的專用發票進行作廢;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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