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證合一”后,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上還需要加蓋“一般納稅人”戳記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4號)第一條規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時,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上不再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可以作為證明納稅人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憑據。” 因此,“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后,不再加蓋“一般納稅人”戳記。
2.“三證合一”后,如何查看某企業是否為一般納稅人?
答:部分省份開通查詢納稅人資格功能,如可登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www.bjsat.gov.cn),進入辦稅服務>涉稅查詢>稅務登記及一般納稅人資格查詢,輸入企業名稱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查詢企業稅務登記及一般納稅人資格信息。
3.對方是三證合一企業,信用代碼為18位,但本企業機器設定納稅人識別號為15位,現在如何開具發票?
答:“三證合一”之后,企業通過稅控器具應當能夠為已取得18位信用代碼的客戶開具發票。如果無法開具,企業應立即與稅控設備服務商聯系,盡快進行系統升級。
4.三證合一之后是否需要變更發票專用章?
答:納入“三證合一”范圍的存量企業因工商登記信息變更換發載有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其納稅人識別號應同時變更。但在當前技術條件下,企業識別號變更會帶來CA數字證書的換發、三方協議的變更、防偽稅控系統的重新發行等一系列后續工作。如企業目前暫不需要做稅號變更,可暫不刻換發票專用章,待技術問題進一步解決后再變更稅號并且刻換發票專用章。
5.“三證合一”后納稅人識別號有何變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6號 )規定,明確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使用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原來分別到工商、質檢、稅務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對應的有三個代碼:工商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三個代碼合并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告對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分別做出了賦碼規定。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直接使用18位的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L”+“身份證件號碼”組成。公告明確,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仍然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前已設立但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類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的編碼規則仍按原來規定執行。
6.“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過渡期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推進“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相關培訓資料的通知》(稅總辦函〔2015〕1089號)第一條的規定:“一、“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內容
……
(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過渡期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為過渡期,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仍可繼續使用。在辦理企業類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時,換發“一照一碼”執照,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由企業登記機關收繳、存檔。
從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為使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發證照不再有效。”
7.“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實施后,企業如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 )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附后)。企業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后應將企業清稅申報信息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稅務機關,國稅、地稅稅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清稅完畢后一方稅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信息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并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
稅務機關應當分類處理納稅人清稅申報,擴大即時辦結范圍。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稅款征收方式、納稅信用等級指標進行風險分析,對風險等級低的當場辦結清稅手續;對于存在疑點情況的,企業也可以提供稅務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的,或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等情形的,辦理時限自然中止。在清稅后,經舉報等線索發現少報、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相關信息傳至登記機關,納入“黑名單”管理。
過渡期間未換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注銷,稅務機關按照原規定辦理。”
8.“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是什么?具體推行時間和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 )第二條規定:“根據有關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國全面推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改革。
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辦理涉稅事宜時,在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后,憑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稅務登記按照原有法律制度執行。
改革前核發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在過渡期繼續有效。”
9.實行“三證合一”的企業如何證明本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資格?
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時,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上不再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可以作為證明納稅人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憑據。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4號)。
10.實行“三證合一”的企業如何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并提供包括納稅人領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內的稅務登記證件;如果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4號)。
11.“三證合一”之后的小規模納稅人沒有稅務登記證副本如何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解答:可以憑“一照一碼”證照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領取“一照一碼”證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辦理涉稅事宜時,憑“一照一碼”證照可以代替稅務登記證件。
文件依據:《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皖國稅發[2015]164號)。
12.證合一換證后,代碼是18位的,和原來的納稅號不一樣,要不要重新簽訂“三方協議”?要不要網上申報系統變更號碼?要不要發票章重新雕刻?要不要增值稅稅控設備進行更換?
企業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后,原發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自然失效,企業原來使用的納稅人識別號,也換成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因納稅人識別號的變更,納稅人需到稅務局辦理相關的后續事宜,如重新簽訂“稅庫銀三方協議”、網上申報系統變更稅號、防偽稅控系統報稅、清卡、退票及重新發行等,另外也需到政務服務中心刻章柜臺重新刻制18位的發票專用章。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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