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源泉扣繳應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八條規定:"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下列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更低的稅率."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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