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強營改增企業稅收監管的過程中,檢查人員在對營改增受票企業H公司實施稅收分析時發現,該企業涉嫌接受假發票偷逃稅款。通過追查企業資金流、貨物流,調查結果驗證了檢查人員的判斷。
2015年,根據甘肅省國稅局稽查局指示,嘉峪關市國稅局稽查局對營改增企業受票方H商貿公司實施延伸檢查,查實該企業存在接受虛假增值稅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等問題,該局依法對其作出補繳增值稅93萬元,加收滯納金并處以所偷稅款1倍罰款的處罰決定。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處。
數據篩查,發現疑點
根據上級指示,嘉峪關市國稅稽查局對鐵路運輸受票企業實施延伸檢查。為此,檢查人員從鐵路運輸企業開票系統中導出發生大宗運輸業務的企業數據,篩選過濾出5戶當地受票企業數據,經過數據對比分析、發票流向和貨物流分析,H商貿公司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
H商貿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法定代表人邱某,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煤炭、鋼材、儀器儀表、五金交電的批發零售。該公司2014年營業收入889萬元,銷項稅額148萬元,進項稅額149萬元,期末留抵稅額0.4萬元,繳納增值稅0元。2014年企業營業成本483萬元,營業利潤 -73萬元,納稅調整增加額1.01萬元,納稅調整后企業所得為-72.53萬元。
檢查人員發現,H商貿公司存在以下涉稅疑點。
其一,消費收入和運輸費用異常波動。該企業2014年銷售收入為889萬元,其中7月和8月銷售業務集中,兩月銷售收入合計約676萬元,占全年銷售收入76%,銷售收入期內波動較大。從運輸費用看,全年運輸費用為487萬元,運輸貨物均為煤炭,其中3月~6月無任何運輸費用發生,7月~8月運費占銷售收入比例高達54%,運輸費用波動幅度異常。
其二,票據信息顯示業務異常。檢查人員對企業運輸費用疑點突出的7月~8月所有進銷項發票信息進行了排查。經過分析發現,進項方面,H商貿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多從山西省內兩戶企業取得;銷項方面,發現企業主要銷貨對象是江西省兩家實業公司,銷售貨物均為煤炭。從票流情況分析,山西是產煤大省,對購貨方江西企業來說,從山西購進煤炭更為快捷方便,為何卻舍近求遠從甘肅西部的嘉峪關購進煤炭產品?
其三,貨物流向異常。從運輸發票票面信息看,該企業做煤炭貿易時貨物的起運地為嘉峪關。H商貿公司為何要舍近求遠先將貨物運到嘉峪關,再從嘉峪關運到江西?
三路突擊,固定證據
檢查人員就H商貿公司的購貨銷售情況,兩次對該企業法定代表人邱某進行了約談詢問。邱某稱企業的煤炭主要從新疆淖毛湖、內蒙古策克、山西陽泉、晉城等地采購,主要銷給江西兩家實業公司,因價格便宜有優勢,因此雙方簽訂了銷貨協議。邱某稱,H商貿公司是通過山西陽泉某煤礦一個楊姓會計處聯系購進的煤炭,但邱某卻無法提供楊某的身份證明信息及山西兩家企業的相關交易文件。邱某表示,H商貿公司采購煤炭后,用汽車運至嘉峪關市某貨運站統一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山西兩家煤礦開好后通過特快專遞發給H商貿公司。
事實果真如此嗎?
檢查人員結合案頭分析發現的疑點,采取賬面財務資料審查、外圍第三方數據調查和上下游關聯企業調查的方式對H商貿公司進行了深入調查。
針對企業運輸費用異常波動疑點,檢查人員結合報表分析結果,詳細檢查了H商貿公司的賬務資料,重點審核了企業貨源組織與銷售過程中的原始單據,并對嘉峪關鐵路貨運中心進行了外調取證。調查證實,H商貿公司2014年3月份成立后前期組織貨源,7月~8月才集中開展銷售業務。因此,其運輸費用7月~8月突增屬于合理現象。
針對進銷項票據疑點,檢查人員仔細審核了H商貿公司取得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信息。票面顯示供貨單位為山西陽泉某煤礦公司和晉城某煤礦有限公司,但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系統中輸入這2戶納稅人識別號時,顯示的單位名稱卻為山西省運城市絳縣某鎂業公司、運城市稷山縣某鎂業公司。通過對H商貿公司取得的3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進行逐一核對,檢查人員確認,H商貿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不匹配。
為此,檢查人員向山西國稅機關發出了協查函。協查結果顯示,山西省陽泉市某煤礦公司、晉城市某煤礦公司兩企業的發票存根聯,與H商貿公司所提供的發票票面信息不相符,除稅號、發票代碼及號碼一致外,漢字打印區的收貨方、銷貨方、貨物名稱、地址和印章等信息均不一致。為進一步完善證據鏈,檢查人員前往山西晉城和陽泉進行外調核查,兩家企業均否認與H商貿公司發生過業務往來,也從來未向其開具過任何發票。至此,檢查人員確認,H商貿公司取得的3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系假票。
資金流的核查也再次印證了發票核查結果。在對企業付款情況進行核查時,檢查人員發現付款憑證后所附的單據為承兌匯票復印件,該復印件上并無H商貿公司的收付背書轉讓信息。銀行所提供的H商貿公司基本賬戶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資金往來信息中,也并無支付給山西兩家企業記錄。
經過多方調查核實,檢查人員認定,H商貿公司從事外銷煤炭業務時,的確采取過鐵路運輸方式運送貨物,并從鐵路貨運企業開具了發票。但其部分銷售業務 “有貨無票”,因此采取接受虛假增值稅發票的方式偷逃稅款,涉及3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33萬元,稅額90萬元。另外,通過檢查還發現該商貿公司在 2014年9月銷售煤時使用13%的稅率計稅,少申報銷項稅額2.01萬元,合計少繳增值稅約93萬元。
針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嘉峪關市國稅局稽查局依法對H商貿公司作出補繳增值稅約93萬元,依法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93萬元的處罰決定。
共享征管信息,強化發票監管
該案查處過程中反映出的一些問題,值得稅務機關思考。
1.征管信息共享不足易造成發票監管缺位。目前,稅務機關的征管信息系統由于屬地管理原則,某地稅務機關只能查詢到該地區納稅戶信息,這限制了稅務管理數據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并降低了企業發票監管效率。例如,甘肅國稅機關之前在查辦某一空殼企業涉稅違法案件時,該企業某年度抵扣的372份發票來自全國 7個省、市、自治區11個區縣,而這些發票信息核對,依靠征管信息系統根本無法完成,只能通過其他渠道查詢,增加了許多額外工作量。因此,稅務機關應基于 “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建立全國征管信息查詢平臺,以降低發票監管成本。
2.銀行承兌匯票是目前企業大額收款和付款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匯票背書支付具有流轉環節多,賬證憑證中僅附匯票及背書復印件等特點,違法分子容易通過偽造背書簽章及一票多用等形式從事不法活動。
目前,我國只有《票據法》對匯票的使用做出了規定,但僅僅對發生糾紛時追索權進行了明確,無其他罰則。匯票背書轉讓的普遍性和不規范性并存的情形,給虛開發票人員在資金流上造假提供了空間,因此我國急需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對承兌匯票的使用范圍、憑證入賬的形式等作出明確規定和限制。
3.銀行卡、網銀、支付寶、微信等多種支付方式的發展,在方便企業資金支付的同時,也為稅務機關稽查案件時查實企業資金流增加了困難。因此,我國應盡快完善相關法規,明確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平臺具有配合提供涉案企業和人員資金往來證據的義務,并明確涉稅電子證據取得及應用的法律效力。
點評
加強營改增 受票方企業監管
點評人:甘肅省國稅局 稽查局局長 彭正國
回顧本案的檢查過程和違法企業的違法手段,我們可以發現,由于目前稅務機關軟件系統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漢字信息難以比對,一些違法分子和違法企業因此無視稅收法律,肆意通過克隆、套打增值稅發票等方式,用假票抵扣偷逃稅款,使國家遭受巨大損失。因此,稅務機關應盡快采取相關措施,對發票管理的相關制度和軟件予以完善。
在案件的查辦過程中,稽查人員運用“大數據”技術,充分提取、篩查涉案企業的經營數據,以企業貨運發票異常增加為切入點,徹查企業經銷業務,逆查企業煤炭貿易資金流和貨運流,環環緊扣,層層推進,最終查實涉案企業利用承兌匯票管理漏洞,虛構付款信息,從第三方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從而多抵稅款的違法事實。
本案的查辦結果表明,稅務機關在開展日常管理時,除強化營改增企業稅收監管外,還應同時加大營改增企業受票方發票核查力度,以防微杜漸,遏制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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