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一、分兩年而不是分24個月
比如納稅人2016年6月購進寫字樓,獲得增值稅稅額為1000萬元.則應該在第一年即6月份抵扣600萬元進項稅額,另外400萬元進項稅額留待第二年 6月份再抵.有可能600萬元進項稅額在2016年6月份即得到完全抵扣,400萬元進項稅額在2017年6月份即得到完全抵扣.而按照24個月,則是將 1000萬元分攤到24個月逐漸做抵扣.
顯然,分兩年和分24個月是完全不同的.
二、用于自建不動產的材料物資等也需分兩年抵扣
上述不動產在建工程就是指企業自建不動產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