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權屬登記在自己名下不動產時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還沒有進行權屬登記、即一手不動產)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舉例:如果一個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一批商鋪,銷售出 90%,剩余有 10 套商鋪尚未售出。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權屬登記,將該 10 套商鋪登記在自己企業名下,以自己名義對外出租。3 年后,該商區房產價格上漲,有買家提出要購買商鋪。房地產開發企業決定將該 10 套商鋪再出售,此時,該 10 套商鋪已經登記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再次銷售時,屬于“二手”,不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房產,因此,房地產企業應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而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該 10 套商鋪登記在自己企業名下時,需要視同銷售?
《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這里雖是無償登記在本企業,不是轉讓給其他企業,因此不需要視同銷售。
在2016 年 5 月 1 日后,該登記行為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自建的方式取得的不動產,如果在會計制度上按“投資性房地產”核算,此時進項稅額在開發產品時已經全額抵扣了,對進項稅額不需會計處理。在登記時如果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五條: 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僅限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