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12年6月12日,甲、乙雙方簽訂了《施工協議書》一份,由甲方投資建設位于某縣城的商貿城項目,按項目管理辦法將1#、2#、7#、8#住宅樓承包給乙方。20012年7月13日,雙方又簽訂《施工協議書》二份,甲方分別又將該縣城的商貿城項目3#、4#,11#、16#住宅樓承包給乙方建筑公司。以上三份《施工協議書》分別簽訂以后,乙方分別進入工地開始施工。20012年8月11日,甲、乙雙方對以上1#、2#、7#、8#住宅樓和3#、4#、 11#、16#住宅樓工程項目進行了招投標,但該招投標是由甲方具體安排運作中標、陪標事宜,而乙方根據甲方開發公司安排進行中標。雙方又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二份,該二份合同在該縣建設局進行備案,甲、乙雙方實際履行了《施工協議書》。涉案工程于2012年7月1日開工,2013年6月30日竣工,2013年10月16日經甲方驗收合格。在工程結算階段,雙方對以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依據發生爭議,并起訴至人民法院。
【爭議焦點】 哪一份施工合同應當作為結算的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因本案雙方當事人沒有依法進行招標程序,就簽訂了以上三份《施工協議書》,盡管均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該三份《施工協議書》為無效協議。 此外,甲、乙雙方于2012年8月11日簽訂的二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進行了招投標并在建設部門進行備案,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因此雙方據此簽訂的二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無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因本案中標無效,二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無效,因此根據雙方履行情況,雙方首先簽訂三份《施工協議書》進場施工,后僅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備案,雙方實際履行的也是《施工協議書》,故《施工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參照此作為結算依據,支付工程價款。法院最終依據三份《施工協議書》,依法做出了判決,甲方應給付乙方相應的工程價款。本部 萬紫
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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