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關于實施出讓土地使用權(在建項目)轉讓審核工作的通知》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約定
(二)辦事須知1、《出讓土地使用權(在建項目)轉讓申請表》;2、轉讓方同意轉讓房地產權利的證明文件一份,受讓方受讓申請文件一份;3、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份(包括企業兼并、開發合作等合同);4、無地上物土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證及復印件五份;5、土地出讓合同以及出讓合同的補充合同(協議)、土地出讓金等款齊證明復印件一份;6、具有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一份(工程建設投資額按照合同約定,占已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7、已進行土地使用權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供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一份;8、屬于企業兼并涉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根據有效公司章程提供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或相關批準文件兩份;9、屬于整宗地部分分割轉讓的,需提供規劃主管部門對擬轉讓地塊土地使用條件的批準文件、分割后土地宗地界址圖等相關圖紙;10、已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且已銷售部分商品房的,還應提供購房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11、轉讓土地涉及改變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協議)約定條件的,還需提供原受讓人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土地出讓補充合同(協議)以及土地出讓金等款齊證明復印件一份;1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申請人為非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和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或設立組織的有效批文、組織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及其有效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13、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14、房地產權利人名稱變更的,需有效的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15、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約定需提供的其它文件。
(三)辦事程序1、申請人持《出讓土地使用權(在建項目)轉讓申請表》等規定文件,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申請進件;2、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查驗進件文件,驗收土地權屬證明;其中,涉及改變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協議)約定條件的,原受讓人需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合同,繳納相關費用后,再受理轉讓申請;3、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對申請轉讓項目的轉讓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批;4、根據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批意見,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通知申請人,并向申請人核發《 出讓土地使用權(在建項目)轉讓審核意見通知書》。
(四)辦事時限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在建)項目,辦理時限為12個工作日。
(五)收費標準 交易手續費 按土地轉讓情況,依有關規定收取
(六)收費依據: 《關于確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費標準的復函》
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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