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申請政府性資金投資補助的,按資金補助相關管理辦法實行。
(二)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以外,均實行備案管理。
(三) 本目錄所指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具體包括: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除工業及信息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以外的其他各類企業投資項目。市經濟信息委負責工業及信息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核準。同時,按照市政府《關于向兩江新區下放市級行政審批等管理事項和權限的決定》(渝府發〔2013〕82 號)要求,兩江新區管委會對其直管區域內相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與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同等權限。
(四)本目錄所指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具體包括: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和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核準職能分工與市級職能分工相對應。同時,按照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重慶經開區、重慶高新區、萬州經開區、長壽經開區管理體制的通知》(渝委辦〔2013〕82號)要求,上述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對其行政區域內相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享有與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和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同等權限。
(五)目錄規定核報市政府核準的項目、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事前應征求市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目錄規定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事前應征求區縣(自治縣)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六)本目錄為2014年版。根據情況變化,與國家同步調整。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水庫:在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不涉及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大型水庫、中型水庫項目和跨區縣(自治縣)水資源配置調整的小一型水庫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涉及跨區縣(自治縣)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和涉及在長江、嘉陵江、烏江上及區縣(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內、跨區縣(自治縣)建設的堤防工程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在長江、嘉陵江、烏江干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我市市內主要河流上的水電站項目、非主要河流上聯合梯級開發及跨區縣(自治縣)建設的水電站項目(小水電代燃料和農村電氣化項目除外)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水電站項目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火電站: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其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燃煤背壓熱電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其余燃煤熱電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燃氣熱電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余熱余氣發電項目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非燃煤燃氣熱電項目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核準。
風電站: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非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非跨省(區、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220千伏、列入國家規劃的非跨省(區、市)500千伏交流項目、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投資主體為國家電網公司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下項目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余煤炭開發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其他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核準。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準。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原油:油田開發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天然氣:氣田開發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頁巖氣開發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余液化天然氣項目(車用加注站、船用加注碼頭、儲備調峰站、儲備庫、液化天然氣工廠等)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變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干線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鐵路網中的其余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地方鐵路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高速公路網外的干線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其余公路項目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長江(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嘉陵江、烏江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年吞吐能力10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內河航運:千噸級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在長江、嘉陵江、烏江上建設千噸級以下通航建筑物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核準。
民航:新建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商軍隊有關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已查明資源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鋼鐵: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熱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工: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化肥:鉀礦肥、磷礦肥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水泥: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及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印染: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長江(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嘉陵江、烏江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中小型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核心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國務院已明確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外,按照隸屬關系,市屬企事業單位實施的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區縣(自治縣)屬企事業單位實施的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中國人民銀行核準。
十二、外商投資(含并購)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僅指土地成片開發,高檔賓館、高檔寫字樓、國際會展中心的建設、經營)和總投資(含增資)小于5000萬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于3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于本目錄第一至十一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一條的規定核準。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由商務部、市政府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核準。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或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均實行備案制,其中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以及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以下項目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商務部核準;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市政府備案。
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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