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污染源的環境監督管理,規范各級環境監察機構現場執法行為,提高環境執法水平和執法效能,推進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落實自治區環境監察機構職責劃分和環境監察網格化責任管理工作精神,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自治區環境監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重點污染源環境監察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重點污染源實施環境監督檢查、環境違法行為調查、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重點污染源為國家、自治區、地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并公示的重點監控企業。
第四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重點污染源的環境監察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重點污染源環境監察工作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第二章 環境監察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重點污染源環境監察工作的組織、調度。
第七條 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按照委托權限負責全區重點污染源環境監察工作的指導、稽查和考核。
第八條 地州市環境監察機構按照委托權限負責本轄區內重點污染源環境監察工作,負責對區域內重點污染源環境監察工作的組織、指導、調度、稽查和考核。
第九條 縣(市、區)環境監察機構按照委托權限負責轄區內重點污染源的日常環境監察工作。
第十條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實行環境監察屬地化責任管理和重點污染源環境監察責任制,按照環境監察責任網格化管理要求,明確監管任務和要求,明確監管的主管領導、分管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
第三章 環境監察要求
第十一條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應結合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察工作要點和實際,制定本轄區月、季度、年度重點污染源環境監察工作計劃。
第十二條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對重點污染源企業按照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下發的行業現場環境監察模板和程序開展現場環境監察,未制定現場環境監察模板的行業,可按照現場環境監察工作程序開展檢查。
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每季度對國控重點污染源進行抽查,年抽查率不低于100%,填寫重點污染源年度核查表。
地州市環境監察機構組織開展轄區內國控重點污染源現場檢查,國控重點污染源現場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區控重點污染源抽查每季不低于25%,全年抽查率不低于100%。抽查工作填寫重點污染源年度核查表,現場檢查工作填寫污染源現場檢查記錄表。
縣(區、市)級環境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的國控重點污染源現場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當年新增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頒布次月執行),重點減排項目現場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區控重點污染源現場檢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對敏感區的重點污染源要加密現場環境監察的頻次,填寫污染源現場檢查記錄表。
其他污染源由地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守法情況和自身環境管理現狀,確定現場檢查頻次。
第四章 環境監察內容
第十三條 重點污染源現場環境監察工作的主要內容:
1.各類環保文件辦理和執行情況;
2.生產工藝及生產狀態情況,單位產品產量、能耗物耗使用情況
3.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行管理情況;
4.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
5.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情況;
6.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執行情況;
7.綜合環境管理情況。
第五章 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 重點污染源環境監察實行季、半年、年報告制度,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和自治區污染物監控與信息中心負責重點污染源信息填報系統建設,由各地州市環境監察機構組織填報。
第十五條 重點污染源現場檢查情況匯總表于每季度結束前5日內上報環境監察總隊。
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統計表、環境監察執法動態一覽表分別于每年5月15日、10月15日前報環境監察總隊。
重點污染源企業環境監察管理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統計表于每年1月15前報環境監察總隊。
重點污染源企業現場環境監察填寫環境監察總隊統一印發的《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表》(三聯單)。
重點行業現場環境監察可參照環境監察總隊下發的行業模板、年度現場核查表及日?,F場檢查記錄表開展現場檢查。
第六章 問題處理
第十六條 對情節輕微的環境違法行為,現場檢查人員應現場提出具體整改要求,在現場檢查記錄中予以體現并由企業負責人或環境管理人員簽字確認,由所在地環境監察機構按照整改要求適時開展后督察。
第十七條 對需要立案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依法進行處理或根據有關規定移送相關部門。
對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應通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企業所屬集團公司。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應按照一企一檔原則,建立重點污染源環境監察檔案(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和環境監察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并及時更新。其內容包括: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2.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3.各類環保文件。包括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試生產核查報告及試生產批復、驗收批復、清潔生產驗收意見、環保設施停運報告及批復、限期治理及停產治理文件等;
4.排污申報、排污量核定和排污費征收材料;
5.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及核查文件資料;
6.監督性監測報告;
7.主要環境執法文書;
8.現場環境監察季報、半年報、年報;
9.現場檢查記錄等;
10. 企業分類化環境管理材料(正式文件)。
第八章 通報與獎勵
第十九條 未按照實本規定開展現場環境監察工作的,在年度環境監察工作考核中給予通報批評;對在年度環境監察工作考核成績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其他污染源現場環境監察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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