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創新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模式的指導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提高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水平,更好發揮交通運輸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先行引領和保障支撐作用,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創新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模式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以完善市場機制、創新建設模式和政府監管方式、落實建設管理責任為重點,建立與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發展趨勢相適應的建設管理體系,促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深化落實,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科學發展、安全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合作共建,充分調動各級政府積極性,統籌協調各方力量,優化保障建設環境。堅持分類實施,按照市場化運作、多元化投資、專業化建設、規范化管理的要求,根據不同項目投資主體情況,分類采取適宜的建設模式。堅持權責一致,明確項目相關主體的責權,整合管理職責,減少管理層級,提高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堅持風險防控,建立項目投資風險預測、監控機制,有效規范政府舉債融資,嚴禁違法違規變相舉債,嚴格控制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二、優化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模式
根據交通基礎設施的特點,優化完善“省市共建”模式,構建責任清晰、財權和事權相匹配的建設模式,形成政府主導、各方協作、各司其職、合力推進的項目推進機制。
(一)省屬國有企業負責投資、建設、經營和管理的高速公路、省域公益性重點水運項目,采用“省市共建、以省為主”模式,所在市、縣政府負責征地拆遷,鼓勵以資金、凈地或其他形式參股。鼓勵有積極性、具備條件的市采用“省市共建、以市為主”方式,由市政府負責組建項目公司,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和一般性內河水運項目的建設、經營和管理,省屬國有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可協商參股。
(二)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項目采用“省市共建、以市為主”模式,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普通國省干線公路規劃編制和行業管理,并按規定標準安排補助資金。市、縣政府負責組建項目法人,做好前期工作以及征地拆遷、工程實施、建設資金籌集等工作。
(三)農村公路項目采用“省市補助、以縣為主”模式,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為輔,縣級政府充分整合旅游、土地等資源,通過打捆建設,統一招標,積極吸引民間資本投入鄉村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四)客貨運輸站場項目采用“部省補助、市縣建設、企業運作”模式。地方政府負責具體場站項目的規劃、選址、前期工作和建設,并確定企業作為項目法人具體負責站場運營。省按規定對前期工作完備,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適當補助。市、縣政府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定運營補貼或其他支持政策。
三、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鼓勵各地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探索創新投資體制,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具體包括:
(一)“建設—運營—移交(BOT)”+“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對預期收益較好、投資風險較小的項目,可采取一體化公開招標方式,在投資人招標時,將設計、施工、采購與投資人一并招標,通過簽署特許權協議明確投資人在一定時期的建設、運營、移交等權利和義務。項目由投資人自籌資金、自主建設、自行經營、自負盈虧。
(二)“建設—運營—移交(BOT)”+“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建設期補助。在“BOT+EPC”模式基礎上,針對達不到收益預期、有一定投資風險的項目,為增加投資人信心,由同級政府利用上級補助和本級安排資金給予一定的建設期補助,競標確定特許經營期年限。政府補助資金只作為項目建設資金,項目的損益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三)轉讓—運營—移交(TOT)。即通過轉讓既有項目一定期限內的經營權獲取轉讓金,以回收項目投資或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而社會資本則通過轉讓經營期內項目的收費以收回投資、獲取回報。
(四)股權合作+“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具有收費經營權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可由社會資本與政府指定平臺公司協商成立項目公司,社會資本與政府平臺公司相互控股或參股,具體負責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移交等事宜,雙方依據出資比例享有相應權益。
(五)建養一體化。無收費經營權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可由政府向社會公開招標選擇社會資本,由社會資本承擔項目的資金籌集、總承包施工及交工驗收后一定期限內的養護工作,政府依據項目建設及養護的績效評估情況,分期支付相關費用,所需資金由市、縣政府負責籌集,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可按規定用于相關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養護。養護期滿后,項目的管理養護工作交由相關管養單位承擔。
除上述方式外,各地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探索采用其他方式引進社會資本。
四、探索新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方式
各地、各有關部門可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公路項目建設模式、法人組成情況,合理選用以下公路建設管理方式,并參照公路建設管理新方式進一步探索水運等其他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管理方式。
(一)自管方式。由項目建設管理法人統一負責項目的全部建設管理和監理工作。項目建設管理法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管理和技術能力,并配備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能夠完成項目管理全部工作,包括施工監理規范規定的相關工作,對項目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環保等負總責。
(二)改進的傳統方式。由項目建設管理法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監理單位對項目實行監理。按照監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在監理合同中明確項目建設管理法人與監理單位的職責界定,項目建設管理法人對項目建設管理負總責,監理單位受其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和授權依法履行相應的職責。
(三)代建方式。由出資人或項目建設管理法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符合項目建設管理要求的代建單位承擔項目建設管理工作。代建單位依據代建合同開展工作,履行合同規定的職權,承擔相應的責任。鼓勵代建單位統一負責項目建設管理和監理工作。項目法人在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設計文件時,應明確擬采用的建設管理方式(包括相應的監理選擇方式)并提交相關材料。交通運輸部門批復設計文件時要明確項目建設管理方式,以及建設管理法人、法人代表及項目主要負責人等。項目建設管理方式、項目建設管理法人等變更時,應報原審批設計文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五、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指導并推動各地政府和社會資本開展合作。各市、縣政府要根據實際,建立與建設模式相對應的項目庫,強化組織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順利實施。項目建設單位要有效統籌項目建設的各個環節以及不同專業的銜接作業,提高工作效率,合理縮短建設周期,降低建設成本。
(二)強化協調調度。各級政府要通過召開交通重點項目調度會等方式,加強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調度,明確項目建設和前期工作各關鍵環節推進的責任單位、時間要求,定期進行督查通報。省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高效服務,指導、督促市、縣政府和項目業主編制相關申請和專題報告等文件,并及時審批或核準。以省屬企業投資為主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省屬企業具體辦理項目前期工作、實施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項目所在市負責按要求落實土地使用的各項條件,及時交付凈地,保障好建設環境。
(三)用好國有資本。積極發揮國有資本的引導作用,鼓勵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型企業,按同等標準、同等待遇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項目。已列入規劃、但未明確項目業主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由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相關單位先期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其階段相關專題的編制報批工作,待項目公司組建后,一次性移交給項目公司執行,以縮短工作時間。
(四)培育代建市場。建立健全代建項目管理的規章制度,推進項目管理專業化。通過政策引導和有效管理,促進代建市場規范有序發展,積極為具有專業化管理能力的企業代建交通項目創造條件。拓展對市場主體的評價工作,開展對項目建設管理法人、代建單位的信用評價,并將各市場主體的信用情況與招投標、資質審查等工作掛鉤,進一步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相關制度。
(五)創新監管方式。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與建設模式相適應的監管方式、重點和措施,對社會資本投資的項目,制定相應的監管方案,明確監管單位、人員、職責和監管措施,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加大對省屬交通企業考核中的建設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權重,更好地與交通建設項目的公益性相匹配,進一步突出省屬交通企業的社會責任。加大各地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績效的考核工作,與項目計劃、投資安排相銜接,進一步推動新型建設模式的更好落實。
(六)抓好示范引領。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謀劃,根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際,跨行業、跨部門整合資源,推出一批適合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合理選擇建設管理方式,積極探索,大膽嘗試,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引導更多的社會資本投入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8日
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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