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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的建筑、房地產企業票據控稅:發票開具策略(一)

發布日期:2017-11-20來源:網絡來源編輯:張晶

[摘要]

   全面營改增后,建筑房地產企業如何開具票據涉及到企業的稅收風險控制和企業稅收安全能力的提升。本文是通過實踐調研和國家稅收政策的準確運用二總結出來的六類發票開具策略,以便建筑、房地產企業運用于實踐中。

   (一)稅收政策分析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其中“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地省稅務局的判斷標準各異。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基本上是以“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即企業經營的主業是貨物銷售的則按照17%稅率計算增值稅;企業經營的主業是服務銷售的則按照服務業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增值稅。問題是如何理解和認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呢?有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規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財稅[1994]26號第四條第(一)項)”宣布作廢。

   因此,所謂的“主業”如何判斷,實踐中有兩個標準:一是按照工商營業執照上的主營業務范圍來判斷,如果主營業務范圍是銷售批發業務,則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如果主營業務范圍是銷售服務范圍則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二是按照一年收入中銷售收入的比重來判斷,如果銷售貨物收入在一年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超過50%則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如果銷售服務的收入在一年收入中站的比重超過50%,則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發票開具和稅務處理

   基于以上分析,建筑企業外購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發票開具和稅務處理總結如下:

   第一,如果建筑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上沒有建筑材料銷售資質,只有建筑服務資質的情況下,則建筑企業將外購材料和勞務的發票開具和稅務處理如下:

   其一,一般而言,建筑企業將外購的材料和建筑勞務一起按照11%稅率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

   其二,對于鋼結構安裝、機電安裝、消防工程安裝、智能系統集成安裝工程和裝配式建筑安裝的建筑企業,由于包工包料的合同中的設備金額將占合同額的70%以上,按照11%稅率計征增值稅銷項稅額,設備里含有17%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往往會出現增值稅銷項稅額小于增值稅進項稅額。針對以上現象,建筑企業將面臨一定的稅務風險:稅務機關要求建筑企業將外購的設備和勞務一起按照17%稅率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17%的增值稅發票。為了避免以上稅務風險,建議采用以下合同策略:

   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包工包料合同時,在一份合同里分別注明:設備價款和建筑服務價款。在這種合同策略下,建筑企業將設備價款按照17%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17%的增值稅發票;將建筑勞務部分按照11%稅率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上既有銷售資質又有建筑服務資質的情況下,則建筑企業將外購的材料和勞務的稅務處理和發票開具按照以下方法處理:

   其一、如果材料銷售額在一年的銷售材料和銷售勞務收入總額中超過50%,則建筑企業外購材料和勞務一起按照17%稅率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17%的增值稅發票。

   其二,如果材料銷售額在一年的銷售材料和銷售勞務收入總額中低于50%,則建筑企業外購材料和勞務一起按照11%稅率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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