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博楠
清理老項目,及時開具工程款發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試點企業營改增前發生的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建議企業在短暫的時間內對老項目進行全面梳理,按稅法規定到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工程款發.票,履行納稅義務。避免現在不開工程款發.票,以后開具增值稅發.票后,面臨地稅機關查補營業稅的同時再向國稅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的尷尬局面。優化選擇供應商,轉變采購思路
傳統的采購模式,在功能基本滿足要求的情況下,一般采取單純的比價采購政策。營改增后,不僅要比價格,而且要比稅率,要求企業對供應商的身份進行全面確認和了解,針對同等價格的采購標的物,供方分別是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優先選擇一般納稅人為采購合作對象。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標的物價格相對較低,低價產生的影響超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的抵稅效應,本著企業效益最大化的原則,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是企業的合作對象選項。
對于個人供應商,原來零星工程項目,自然人個人可以憑合同等資料去地稅機關開具工程款發.票。按目前政策規定,自然人個人不可以去國稅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有義務告訴個人供應商,將自己自然人納稅人的身份變更為個體工商戶納稅人,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去主管國稅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規范企業財務運作,完善“四流”一致機制
企業日常操作中,務必堅持合同流、實物流、發.票流及現金流四個一致,即合同和誰訂、貨就誰處拿、發.票誰處開以及貨款支付給誰。
財務部門支付款項時,做好上述四流一致的復核,超過一定金額的款項全部轉賬支付,盡量拒絕供方委托付款的支付要求,禁止大額現金支付材料或者工程款項,不允許出現工程或者材料款項直接匯入個人賬戶現象,通過制度建設規范經營管理,減少供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降低企業納稅風險。
重新評估掛靠關系,降低企業涉稅風險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傳統的建筑行業的經營模式,有相當一部分以掛靠經營方式為主,掛靠資質、交管理費,被掛靠擁有資質的企業基本上不參與項目的日常經營管理。這種掛靠經營方式在營改增之后,給被掛靠企業帶來極大的經營風險和稅收風險。作為被掛靠企業,有必要對掛靠項目進行重新評估,對于暫不能解除掛靠關系的掛靠項目進行全面監管,不僅要求掛靠項目按本公司財務制度進行往來等款項結算,而且要防止掛靠企業通過虛增材料數量以及提高材料單價等方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作者單位:江蘇南通國稅局第三分局、南通天元稅務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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